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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李孟阳律师2022.02.14312人阅读
导读:

小孩是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婚外与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随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妇共同抚养达12年之久。郭某和李某离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抚养,随李某生活。关于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小孩是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婚外与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随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妇共同抚养达12年之久。郭某和李某离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抚养,随李某生活。关于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郭某(女)与李某于1981年结婚。婚后,郭某不能生育,李某在外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于1992年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小孩出生后和李某、郭某共同生活。2004年2月24日,李某与郭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确定小孩由李某抚养。8月13日,李某遭蛇咬,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小孩以生活费与学习费用无着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郭某应否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因为郭某和小孩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和小孩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某对小孩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和责任。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郭某与小孩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本案郭某对小孩是否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关键取决于他们二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小孩是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婚外与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随其生父李某和郭某共同生活,由李某、郭某夫妇共同抚养达12年之久。但对郭某来说,这是其义务,不能因此延伸和转嫁成郭某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小孩出生后,其生父李某和生母并未与郭某办理收养登记而由郭某予以收养,小孩与其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关系并未发生变化,郭某与小孩不具有母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因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即是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并非此种情形和性质。

2.孩子的法定抚养人是其亲生父母,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次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郭某和李某离婚后,小孩由其生父李某抚养,随李某生活。小孩之父李某死亡后,小孩的生活格局则充满了变数:首先小孩应由其亲生母亲抚养,如果小孩的亲生母亲下落不明,则小孩应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在这里,郭某无权主张继续抚养小孩。如果小孩的生母乃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不主张抚养小孩,而郭某又愿意抚养小孩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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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因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一方,应对出现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抚养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时,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那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916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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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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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女方变更抚养权的阐述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女方变更抚养权的阐述条件有哪些

    内容: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那么女方变更抚养权的阐述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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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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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38.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 离了婚,想变更抚养权_民法典中离婚不离家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了婚,想变更抚养权_民法典中离婚不离家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周春花律师
    2022.05.163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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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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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具备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当子女自己表示不愿意和他在一起生活时,这就表示其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当然就有了变更抚养权的必要。还有多种情况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他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等情形无法直接抚养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要求孩子随你一起生活。那么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662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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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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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交。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抚养权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那么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4109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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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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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变更应满足的条件有: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事实存在;对方有能力支付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内容: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那么协议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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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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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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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二)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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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649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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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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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费主要包括提升、降低、免除等的情形。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条件有:1、支付人具有抚养费支付义务;2、被扶养人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消费水平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再适宜,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出现;3、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时,对方不同意时,一方的变更抚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女杨佳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离婚后,被告将婚生女送到福州某私立学校就读,周末委托其姐夫代为照看,婚生女的生活、教育等均有保障,得到了应有的照顾,未出现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将婚生女变更由其直接抚养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那么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1937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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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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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上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殴打子女的行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不愿随另一方生活,愿意随自己生活,自己又有抚养能力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变更子女抚养权具备哪些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变更子女抚养权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也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那么变更子女抚养权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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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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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变更方式分具体如下:1、协议变更的方式,条件包括转让抚养权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等;2、诉讼变更的方式,条件包括一方主张变更、直接扶养人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出现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那么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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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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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变更子女抚育费可以协商变更,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变更,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登记。抚养权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协议的方式变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变更抚养权官司开庭后一般多久判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变更抚养权官司开庭后一般多久判决

    内容:变更抚养权起诉后到开庭要多久1、法律对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但对什么时候审结有规定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变更抚养权法院要多久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权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李楠楠律师
    2022.06.10445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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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一)双方均具有子女抚养资格;(二)直接扶养人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三)十周岁以上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其他法定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时注意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时注意什么

    内容:通过以上可知,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那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时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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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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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变更抚养关系具备什么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民法典中变更抚养关系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民法典中变更抚养关系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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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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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

    内容:抚养权变更的条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权诉讼的案件。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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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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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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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

    内容: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解决方法1、双方协商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那么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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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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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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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25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4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5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5评论
  •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咨询我,帮你解决。

    姚平 506评论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平 340评论
  •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很严苛,实践中很难通过判决实现。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均不如男方,但是我们依然准备了大量充分的对方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证据,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也认可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抚养关系变更给我方更为适宜,最终本案在我们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法官的帮助下男方作出了让步,调解结案,双赢的结果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

    大律云律师团 12评论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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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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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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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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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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