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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2023.02.17447人阅读
导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注意什么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是管理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第二,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工程款范围,如是已竣工工程,为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为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为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的垫资款,但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不应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被作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该如何应对?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经常会出现纠纷,比如工程款纠纷之类的,那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哪些可以请求造价司法鉴定?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是鉴定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鉴定还包括自行鉴定、行政鉴定等。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以下工程价款发生的争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系到当事人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理基础。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结算报告系依据施工资料单方作出,而施工资料的专业性极强,使仅具有一般社会理性和认知能力的法官无法对该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此时,法官必须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才能发现事实之真相,而司法鉴定就是揭示当事人举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施工单位仅提供施工资料,应视为其举证不充分,申请鉴定是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如果施工单位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3、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种:

一是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如前所述,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在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

二是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建设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施工单位在起诉前,为了增加其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先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建设单位可以对自行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单位证明了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举证不充分的法律责任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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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1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背靠背条款”。

2

转包和挂靠

鉴于转包关系、挂靠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与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故对于转包合同项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也应当认定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

分包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多数案件为下一层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上 一层的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少数案件为上一层承包人起诉下一层分包人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标的较小、数量较多。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通常处于 弱势地位,往往管理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往往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践中往往未能组织相应的分部分项验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时间上也大为滞后于实际情况。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以后才发现,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如施工图纸、预算书)已经无法找到,签证单、联系单签字不完整,索赔超过索赔时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极其粗糙甚至根本没有书面的合同。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上反而更加大,这是该类案件显著的特点。

1

什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指的是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就合同价款、 质量、工期等产生的纠纷。

工程装修分为家装和工装,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装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规模的 公共场所设施的装修工程,如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对于后者工装,当然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分部工程。

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就是否适用建筑法、是否区分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鉴于我国家庭装饰市场的现实情况为多数的装修公司并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家庭住宅装修往往不以资质问题而认定无效。

2

家装合同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是施工内容繁杂,但手续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装 修为例,根据是否承担建筑材料费用,可以分为“全包”“半包” “清包”,设计费有时单列、有时合并进入装修费之中,工程造价通常采用固定总价计价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实践中,在装饰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确的情况 下,当事人往往就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争议。在履约的过程中,有关施工的材料与设备,业主采购、承包人采购、业主与承包人一道采购、业主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指定业主采购、业主指定承包人采购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仅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无规范的手续。装修完成后,竣工手续也较为简单, 有些甚至未办理竣工手续,双方对何时完工、业主是否认可工程质量合格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4

工程造价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较 快,一些市场上的新材料、新工艺,定额中并没有相应的子目、市场询价也存在困难。

即使委托鉴定,对于一些差异较小的材料具体属于哪一价位也难以辨析,如单 价350元的大理石与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无法区分。由于许多不规范的装修项目没有相应的施工记录,对于隐蔽的水管、电线等工程量无法鉴定。一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预算单等,致使工程价款组成、计价模式、计价依据等均存在争议。

而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主张,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予以抗辩,但所涉质量问题往往属于质量通病等质量缺陷。综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细碎、烦琐、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5

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腻 子、贴瓷砖等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主体(单位或个人),如第三方主体与承包人之间就装修工程的造价、质量等产生争议,工装工程中往往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家装工程中往往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均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主体中的个人并非分包关系,而是按照固定标准计算报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双方之间的合同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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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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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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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最新

    内容:5、工程合同纠纷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法院具有管辖权: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王熙律师
    2023.11.1770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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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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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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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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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李维律师
    2023.11.1725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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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法院管辖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法院管辖

    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劳务纠纷一般在哪里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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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11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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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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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是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内容专业性强,纠纷解决的复杂程度较高。当事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纠纷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建筑工程领域有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可以对双方争议进行专业的评判,给予双方专业意见,比如造价的鉴定等。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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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3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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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首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成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河南首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成立

    内容:日前,河南省焦作市法制办、仲裁委在该市建委举行了焦作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授牌仪式。据了解,这是河南省成立的首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近年来,焦作市建设投资规模和建设市场不断扩大,建设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建设合同具有标底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当事人。焦作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新的法律途径,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促进焦作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那么河南首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2744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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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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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

    内容: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建筑工程纠纷律师1、(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童利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张芸律师
    2023.12.2721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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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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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周春花律师
    2023.11.2866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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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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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所涉案由及相应特点介绍如下: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向下为9个三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张旭律师
    2023.02.1721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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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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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不是...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赵金保律师
    2023.11.1722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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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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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内容: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是专属管辖。

    许瑞林律师
    2023.11.2437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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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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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关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关系

    内容: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拥有的法律主体有所不同,法律分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两点: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区别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拥有的法律主体有所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

    崔玉君律师
    2023.12.1228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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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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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内容: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

    孔孟廷律师
    2023.11.1737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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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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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特点及建议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特点及建议

    内容: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也不断被突破。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那么浅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特点及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10101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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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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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工程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内容: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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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444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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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951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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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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