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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的转让条件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2021.12.30512人阅读
导读: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的转让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的转让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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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条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条件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例如,债权人解除旧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债务人代替,可发生合同的更新。合同变更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合同更新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3129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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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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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内容:丈夫周某得知后,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丁某未经其同意转让房屋给第三人,属无权处分,应为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丁某和第三人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取得和变更等,均以登记生效要件。夫妻对房屋的共有权,是法定的,无需以登记的方式设定,但这效力仅在夫妻之间,这是共有权的对内效力。另一方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此时,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未取得登记的共有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确认为有效合同。那么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94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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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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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包括:1、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2、意思表示真实;3、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31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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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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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内容: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合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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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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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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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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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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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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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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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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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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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最新合同转让的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2022最新合同转让的条件

    内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其次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义务,这种特定指出的义务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最后就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强制性义务。那么2022最新合同转让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1105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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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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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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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有效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有效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有哪些1.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2.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3.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内容4.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一、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的前提是其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转让。如必须经政府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只有经过批准程序,债权转让合同才能生效。那么有效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44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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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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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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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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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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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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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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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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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内容:依前述,对转让行为不符合第一个转让条件即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可按照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认定处理,但对转让行为不符合第二个转让条件即转让的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对所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应在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予以认定。而土地出让金的交纳问题,属土地出让合同当事人即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全威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不影响对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那么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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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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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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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变更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合同变更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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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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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民法典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那么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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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2、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3、不存在根据债权性质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等不得转让的情形;4、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该通知一般不得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内容: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那么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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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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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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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

    内容:由于预售商品房抵押时,抵押物尚未形成,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尚未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权的银行应负责对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预售人的购房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抵押物是合法进行审查。购房人虽与预售人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不得设定抵押。那么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028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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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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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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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5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4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8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6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1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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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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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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