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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女儿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女儿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此举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虽然有的可以恢复,但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行为性质。另一方面,你女儿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误。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或许你女儿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损害甚至可以补救,但前后获利已达9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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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卢二系智力障碍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在通常情况下其致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卢大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砸坏陈四汽车系陆三教唆怂恿所致,故陆三为法律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陈四修车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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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吗?当时有报警记录吗?详细加微信沟通138119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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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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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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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看这个死亡的人的醉酒是否存在被其他八人灌酒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最后从人道主义可以补偿一部分钱,但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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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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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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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具体规定: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五、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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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