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本人同意将房产名字写了自己妈妈的名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2022-06-17 09:31:23
74人收看
姚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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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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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姚平
2024-07-26 14:28:39
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律师、杂志《方圆律政》特邀嘉宾、《家和律师说家事》主编、著名婚姻和解专家律师、金牌财富规划师、多个知名机构优秀讲师、《天赋密码•情感危机化解》、《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公益讲座创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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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现行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内容:现行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

    姚平律师
    2021.11.1013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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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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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吗

    内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意见所致,但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遗弃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主张抚养费,因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269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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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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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是怎样的

    内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1、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67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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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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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

    内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王某某所得的收入属于,这一点是明确的,被告也是承认的,其也认为应当拿出钱来抚养女儿,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需要法院对此作出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遗弃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主张抚养费,因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父母或人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抚养费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429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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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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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妇共有债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440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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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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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根据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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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178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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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需要偿还债务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需要偿还债务吗

    内容: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需要偿还债务吗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妻子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需要偿还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61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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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

    内容:现行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

    崔玉君律师
    2021.11.1057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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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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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是否有效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是否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承诺是双方自愿作出的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承诺是有效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段建国律师
    2022.02.2214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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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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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邢颖律师
    2022.04.0116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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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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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146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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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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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内容:为此,张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遂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第一种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经济问题上的做法有意见所致,但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的处理问题,现原告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抚养费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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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390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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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内容: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40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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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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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下:(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

    周春花律师
    2022.04.11226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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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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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属于共有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属于共有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于海明律师
    2022.03.3110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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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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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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