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精神病患者可以申请低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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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第98条未包含精神病患者不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那么精神病患者离婚是不是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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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是否能与精神病者协议离婚是不能够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的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那么是否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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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法院提出控诉。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那么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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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某精神病患者虽 “答应”离婚了,实际上她却可能连“离婚”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那么精神病患者可以协议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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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情况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要看这位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患精神病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如不能协议离婚,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那么什么条件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合同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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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下次结婚继续隐瞒病情保护第三人的相关知情权笔者认为应该在可以作为离婚证使用的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下次结婚继续隐瞒病情保护第三人的相关知情权笔者认为应该在可以作为离婚证使用的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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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协议离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的。也就是说患精神病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第三如果此精神病患者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则不能协议离婚。如不能协议离婚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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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那么配偶患有精神病怎么进行离婚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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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有常识的人都不会去问他问题,也不会去做笔录,因为就算做了也是没有意义的,毕竟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我们所说的他们根本就不具备辨别能力,很有可能就是鸡同鸭讲,因为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这个时候去做一个讯问笔录,那么只能够说是浪费时间,根本就不具备任何的参考价值,也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在精神病发病期间所做的一些事情,他都不用负刑事责任,那么在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警察对他所询问的这个笔录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安机关如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精神病询问笔录有效吗精神病询问,比如绝对是没有笑的,除非有一点就是有专家医生在场,然后先给你这个患者先检查,以后觉得你完全没有问题,完全是在清醒的情况下做这份笔录的,那这份笔录是有效的,对于精神病患者能不能够辨认,或者是否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个就需要有关医疗部门进行鉴定以后再进行证实。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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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员工患病辞职2004年6月,20岁的俞玮进入该饭店工作,每月工资1470元,双方签约的劳动合同最后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13日,俞玮因患精神病疾病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单位于8月17日开具退工单交与俞玮,双方结清了劳动报酬及赔偿金。辩称俞玮辞职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是在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提出的辞职,应属无效。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俞玮于2006年8月15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事实关系到俞玮辞职的行为是否有效。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俞玮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俞玮在辞职时及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精神病患者自动辞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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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患精神病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要看这位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精神病患者能签订离婚协议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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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精神病患者离婚后如何安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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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精神病患者不能判决离婚吗精神病患者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是不能协议离婚的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准许双方离婚。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精神病患者不能判决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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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精神病患者签署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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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那么民法典有精神病患者可以有子女抚养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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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物业公司被诉,元甲律所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业主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挽回了物业公司的损失,获得口碑与锦旗!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