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执行中断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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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本案例中,李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但故意逃避执行,并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甚至采取藏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拒执罪,2. 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缺乏尊重和信任,甚至故意逃避执行,但他们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缺乏法律意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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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有如下几点:1、我国法律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在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这些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造成难以追究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从而使得大量债务案件无法执行。那么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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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那么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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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分析第一,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探视权作为身份权执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碍探视权行使的情况,保障权利人的探视权利得以实现并获得持续。探视权案件一次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阻碍探视行使的行为,执行程序则会再一次启动。法院在判决中一般都对探视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以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那么离婚后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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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仅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反而是设法把财产藏起来,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这些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造成难以追究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从而使得大量债务案件无法执行。那么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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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1、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债权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可缺席审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实践中,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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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对方财产保全,提供对方转移财产的足够证据,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起诉期间如果财产转移了怎么办在起诉期间被告人财产转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追究当事人转移财产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为前提,而保全措施以对方申请保全为前提,未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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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孩子抚养权变更法院会强行执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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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执行担保的保证方式以及担保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那么执行担保的保证方式以及担保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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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代社会,物业服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些业主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如果法院判决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仍然拒绝缴纳,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呢?本文律总管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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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告送达是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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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4、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三方合同是指甲方、乙方、丙方在一份合同上签字认可,其中一方为见证方或中介方。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那么此合同就会无效。那么三方协议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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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那么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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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探视权异地执行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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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艰难的原因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会处于无所适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视子女为私有财产。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艰难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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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成功和平离婚?婚姻经营从来都不是单向的,人性的复杂也决定了,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对方不同意离,那怎么去说服另外一方呢?1、分析原因对症下药。2、打感情牌。3、确定谈判策略。4、请第三方(律师)调解。如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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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