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如何定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022-01-15 1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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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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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2024-07-26 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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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变更扶养关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谈变更扶养关系

    内容:[导语] 生活中,子女因处于不同时期,对其生活环境要求亦不一样,故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约定因环境变化而无法再适用。就此,其中一方可因子女的需求、抚养子女一方目前的现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案例]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婚生男孩张*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陈某抚养。2013年4月22日,原告张某以婚生男孩张-小已满2岁且自己比被告陈某有更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张-小的抚养关系。被告陈某表示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那么谈变更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292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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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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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前妻的子女没有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继承权。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指定继承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包括互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内容: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扶养关系抚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311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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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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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什么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内容: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种情况继子女与继父母则形成了扶养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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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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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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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内容: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与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定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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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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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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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参与继承吗?

    内容:《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中,对此问题有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对于子女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相同都是子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享有同等继承权,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王熙律师
    2021.11.253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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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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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办案指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办案指引

    内容:)一、案由解释变更扶养关系纠纷。夫妻之间扶养的特点:1、夫妻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相互扶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但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同时,对方还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那么变更扶养关系纠纷办案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1915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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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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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扶养关系的纠纷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抚养、扶养关系的纠纷

    内容: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抚养、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确认、变更和解除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那么抚养、扶养关系的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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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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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赡养关系、抚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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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赡养关系、抚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区别

    内容:赡养、抚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区别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那么赡养关系、抚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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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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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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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民法典夫妻是否有扶养关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民法典中民法典夫妻是否有扶养关系

    内容:夫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夫妻关系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中民法典夫妻有没有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黄东洁律师
    2021.11.042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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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男方离世女方能否继承遗产,同居关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同居男方离世女方能否继承遗产,同居关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内容:庭审中,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况且两人共同经营了画廊还获得了收益,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李孟阳律师
    2024.01.1937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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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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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养关系的变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扶养关系的变更

    内容: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那么扶养关系的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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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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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什么?

    内容:共 3 条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那么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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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949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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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误的婚姻登记有何影响_婚姻关系的有过错如何认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错误的婚姻登记有何影响_婚姻关系的有过错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婚姻关系的有过错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

    孔孟廷律师
    2022.05.1762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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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夫妻关系的定义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如何理解夫妻关系的定义

    内容: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夫妻生儿育女,使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离婚,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随之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那么如何理解夫妻关系的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343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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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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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83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29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11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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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爱容易却相处难?婆媳关系难调和?不知道如何挖掘孩子天赋?10月21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让家庭更和谐、工作更顺畅,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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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实践中,为使自己生前有人供养或者将来有人替自己完成遗愿,部分遗嘱人会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此作为他们取得遗产的条件。《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遗嘱、遗赠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但是,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如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或者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另外,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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