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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

段建国律师2022.01.24420人阅读
导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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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手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

    内容: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婚姻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30102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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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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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主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 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内容: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那么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06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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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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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和房产比照夫妻期间共有财产来处理
  • 以夫妇形式同居债务须共有偿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以夫妇形式同居债务须共有偿还

    内容: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黑龙江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那么以夫妇形式同居债务须共有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2474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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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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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同居财产划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前同居财产划分

    内容:婚前同居财产分割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那么婚前同居财产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064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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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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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

    内容: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确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子女扶养问题作出了判决。原告周A与被告申A于2000年10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女孩申艳琴,2007年9月22日生育男孩申浩宇。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债务。2010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系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始未确立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021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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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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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内容: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那么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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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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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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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我国法定第一瞬间继承人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配偶是指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配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互相没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分居期间夫妇债务的解决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分居期间夫妇债务的解决

    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分居期间夫妇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2459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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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是属于按份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以及子女抚养权的纠纷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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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霍骏借款发生在其与王珏同居期间,在此期间所举债务应当首先认定为霍骏与王珏共同生活支出,应当由霍骏与王珏共同承担,霍骏虽认同借款事实,但因霍骏与柳媛虽有夫妻之名,确实互不尽夫妻义务,现王珏主张该债务由霍骏用于柳媛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那么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332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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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债务承担方式如下: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

    内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442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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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中止执行;等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那么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2049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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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

    内容: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不一定,需要判断财产范围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对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在现实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7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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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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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

    内容: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156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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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如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重视什么错误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重视什么错误

    内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那么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要重视什么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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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68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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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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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

    内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487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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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内容: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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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016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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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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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11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653评论
  •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签? 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双方需明确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并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内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 812评论
  • 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为了防止婚内夫妻财产的纠纷,不少人会作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来约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内容包括什么。 1、双方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婚前财产状况; 2、约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属和处理方式; 3、子女抚养问题等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 941评论
  • 恋爱期间生子并不全是是婚姻纠纷,还有可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负责任的父亲故意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以逃避承担抚养费的责任,在元甲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一审二审均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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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平 295评论
  • 恋爱期间生子并不尽然是婚姻,还有可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负责任的父亲故意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以逃避承担抚养费的责任,一审二审均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姚平 199评论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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