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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李孟阳律师 2022.01.24 479人阅读
导读: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20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二、延伸补充:

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们律图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的法律解答。另外,从上面内容可知,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延伸阅读: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什么

怎么收养小孩

收养关系能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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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而现实中,收养关系可以具体分为有效或者无效两种。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要是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此时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而法律中也是规定了了可能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建议当事人最好事先了解一下,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那么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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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那么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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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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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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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一旦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而实践中,导致收养关系无效之后,也是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这些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比较大,因此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那么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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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你们符合法定条件,即养女虐待、遗弃你们,你们可以要求她补偿抚养她支出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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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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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是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内容:当事人各方在符合了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那么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综上可知,在上述8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在现实中一定要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否则的话有可能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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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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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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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成子女登记办法》二、申请资料:1、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5、婚姻状况证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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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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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离婚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只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受托人应对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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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当事人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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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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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父母已故如何确认收养关系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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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收养父母已故如何确认收养关系

    内容:收养父母已故如何确认收养关系收养人死亡是不会自动解除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的。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那么收养父母已故如何确认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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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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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 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内容:当然这只是小编对它的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对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要是您已经遇到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纠纷的话,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为你解决相关问题。那么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4 5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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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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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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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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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内容:《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24 4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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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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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

    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那么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8 44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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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

    内容: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2 9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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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那么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8 62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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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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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本条还强调: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国《收养法》确实有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那么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有没有遗产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1 57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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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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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37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28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70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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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爱容易却相处难?婆媳关系难调和?不知道如何挖掘孩子天赋?10月21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让家庭更和谐、工作更顺畅,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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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相爱容易却相处不易?为什么婚姻坎坷、感情不顺?如何正确处理婆媳关系? 如何更好地教育子女?9月23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人际关系中,懂比爱更重要!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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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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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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