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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

于海明律师2022.01.24324人阅读
导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其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合法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案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法律文书明确为个人债务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该主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虽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其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合法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案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法律文书明确为个人债务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该主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虽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异议为视角

甲与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执行人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劳动报酬人民币73300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54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因乙未能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本案所涉债务系乙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扣划了乙原配偶即异议人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57.5元。为此,丙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甲与乙之间系追索劳动工资发生的债务,应属于乙所开办公司对外所负债务,不属于乙的个人债务。同时,丙已与乙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也因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丙对乙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故本案债务即便是乙个人所负债务,也与丙无关。为此,请求法院归还已扣银行存款80757.5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其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合法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法院据此对异议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案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法律文书明确为个人债务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该主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本案引起的争议,发生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异议人丙所提异议主要涉及对被执行人乙所负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而对其私有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合法性的认定;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实体性的认定,审理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即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债权人明知夫妻间存在财产约定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所涉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形,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虽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第二种观点:赞同第一种观点中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实体性认定,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观点: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处理,而应进一步深入审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夫妻另一方是否存在收益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系雇佣他人从事工作的劳动工资,应为生产经营对外所负债务,其负债目的应为夫妻的共同生活;至于异议人所述其与被执行人已长期分居,且双方均有稳定收入,双方已经是各自独立生活,不存在被执行人对外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异议人也未从中受益,但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故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第三种观点:本案异议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而确定执行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对该问题的审查已经突破了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系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异议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异议不宜对此类问题做出认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应不予审查,告知其另案起诉确认本案债务的性质。

第四种观点:本案异议所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执行程序中不宜对此问题做出实体认定,否则势必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至于异议人对执行行为违法所提异议,虽是基于对夫妻共同债务成立与否的认定,但执行法院不宜以此为由拒绝审查,否则将违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裁判原则。故对本案异议的审查,执行法院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执行行为合法与否。从本案看,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系其与异议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为合法的债务,从形式要件看债务的发生时间、债务的性质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故执行法院据此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至于夫妻共同债务成立与否的最终确立需另案诉讼解决,以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权保护。据此,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显然,最后法院的裁决采纳了第四种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夫妻债务的性质能否在执行阶段作出实体认定,以及对夫妻另一方执行程序如何展开的问题。而此问题在我国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无明确规定,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务界的棘手问题之一。

那么,在执行阶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执行过程中解决好对夫妻另一方执行的问题。光靠执行部门的努力,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立案、审判部门的配合。解决该问题应从诉讼环节着手,司法实践中,在执行阶段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主要是债权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的执行案件,如民间借贷、个人买卖等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立案、审判部门法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方可依法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告,以便查清债务性质,避免执行阶段的诉累。其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在审查异议时应当奉行形式化原则,作出驳回或支持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要求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返还已执行的款物。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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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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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其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合法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案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法律文书明确为个人债务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该主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虽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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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债务人不执行欠款偿还可以民事诉讼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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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当债务人不执行欠款偿还可以民事诉讼吗?

    内容:生活中,借钱不还的大有人在,借钱不还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法进行讨债,但是有些人就是不还,使债权人要账十分头疼,那么,当债务人不执行欠款偿还可以民事诉讼吗?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当债务人不执行欠款偿还可以民事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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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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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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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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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

    内容:倘出现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法院可依据已进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迳行裁判。因此,案件如在一审阶段,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申请追加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费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到被告居住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借贷合同签署和履行的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法院进行调解后,仍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根据具体债务纠纷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并且支付违约,利息,损失等赔偿款项。那么如何进行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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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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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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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内容: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一般是不可以的。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而死亡赔偿金是产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具有对侵害生命权的侵权人进行惩罚的性质,但同时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为了进一步安抚生者。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当前立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财产损失。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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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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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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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

    内容:业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显然确立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观点,必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那么,处理离婚案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那么关于夫妇离婚共有债务或个人债务性质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020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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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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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内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那么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150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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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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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

    内容: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申办强制执行公证1、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那么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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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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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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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债权人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债务纠纷要如何处理1、法律主观: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可以提交有关证据和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处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来进行认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立案后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符合受理要件的,法院会发出受理通知,然后庭前调解,调解不成,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案件。

    姚平律师
    2023.11.21101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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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

    内容: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夫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存在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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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都有哪些手段?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都有哪些手段?

    内容: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债务纠纷中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民事债务纠纷强制执行都有哪些手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46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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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内容: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863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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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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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分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方法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区分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方法是什么

    内容:区分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方法是什么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区分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方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834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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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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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会强制执行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事诉讼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会强制执行吗

    内容:民事诉讼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会强制执行吗不一定会强制执行,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一)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分期支付债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那么民事诉讼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会强制执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55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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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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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1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5评论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255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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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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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债权债务律师

    王熙 694评论
  •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由谁承担 1、一般来说,案件的成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拥有其特殊性质。对于离婚案件,很难说谁输了官司。法院只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决定是否离婚。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离婚案件的费用由法院决定。 2、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3、法律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向原告发送《缴费通知书》。原告凭《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后,立案工作即告完成。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155评论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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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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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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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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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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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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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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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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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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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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