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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

龙珊律师2022.01.24861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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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有哪些不同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有哪些不同

    内容: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债务转移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债务加入是第二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有哪些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2423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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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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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内容: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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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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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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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

    内容:债务转移的定义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那么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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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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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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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内容: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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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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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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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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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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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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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

    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或有关履行瑕玼的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4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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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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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

    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455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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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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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内容: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23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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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

    内容: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第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524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区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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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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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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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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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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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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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那么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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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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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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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债务转让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债务转让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债务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3087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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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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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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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

    内容: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为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对债权人及第三人影响较大。所以要求债权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同意转移债务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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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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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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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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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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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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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

    内容: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那么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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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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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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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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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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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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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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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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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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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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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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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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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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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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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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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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