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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变更后的股东对公司以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嘉娱律师2022.01.25536人阅读
导读:

甲公司的余留财产经强制执行完毕乙公司未能受偿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的改制行为属于企业分立行为债务承担协议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乙公司就同一事实起诉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但丙公司系依据公司法重新设立的有限公司与甲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不应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应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变更后的股东对公司以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甲公司的余留财产经强制执行完毕乙公司未能受偿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的改制行为属于企业分立行为债务承担协议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乙公司就同一事实起诉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但丙公司系依据公司法重新设立的有限公司与甲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不应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应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变更后的股东对公司以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改制后的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甲公司为集体企业成立于公司法出台前未冠有限公司名称。乙公司为甲公司建房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工程款7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乙公司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甲公司召开职工会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和部分债务分离部分职工设立有限公司丙公司剥离资产与债务品迭后的净资产作为分离职工的出资分离职工作为丙公司的发起人并经工商登记甲公司继续存续以清偿未转移给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向丙公司移交了剥离的资产。甲公司的余留财产经强制执行完毕乙公司未能受偿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的改制行为属于企业分立行为债务承担协议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乙公司就同一事实起诉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起诉丙公司的事实同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前者系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之事实后者为基于建房而产生的合同事实且债务承担的事实发生在合同债权确认之后乙公司享有诉权。但丙公司系依据公司法重新设立的有限公司与甲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不应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应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在乙公司的诉权问题上与第二种观点一致。认为丙公司是否应担责不应以其系登记设立的公司法人的表象判断而应透过甲公司与丙公司各为独立法人的表象看到甲公司一分为二的本质从丙公司设立的过程看到甲公司与丙公司间的联系丙公司实为甲公司分立的结果。由于甲公司分立为甲公司与丙公司根据企业(公司)分立之法理由于分立时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本案的处理涉及对企业分立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企业分立的形式与实质

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决议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分立方式上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公司的为新设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为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分立包括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整体或部分的解体表现为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的减少。

营业在理论上有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之分。主观营业指企业的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商主体以营业为目的而运用的有组织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负债和各种事实关系如客户关系。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涉及原企业财产的外移实质为营业的分离原企业的营业财产从分立前的企业移转到分立后的企业。分立企业所接收的原营业财产当然包括消极财产即各种负债也称原营业债务。

二、企业分立的效力

企业分立的效力涉及原营业债务的承担。我国目前有关立法对企业分立后原营业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债务按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确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此协议是指“分立协议”还是“分立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如系前者能否对抗债权人?

2、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能否理解为法定的概括继承?

3、合同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对原营业债务采取协议优先原则分立企业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法第185条所指“协议”的变更?而且合同法仅解决了合同之债的转移问题对于其他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则难以依该项规定处理是参照适用还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不得而知。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在时间序列上调整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立法可排列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时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安排是一般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借企业分立逃废债务而设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自治。公司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对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冲突可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2、对公司法所指“协议”到底应由何人达成是分立后企业之间还是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首先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次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第三合同法第90条规定“协议”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理解为分立前的公司。综上债务承担协议应指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

3、分立前的企业如何能为分立后的企业(第三人)设定偿还债务的义务?从企业分立的具体形式和公司设立理论考察在存续分立情形企业分立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原企业变更和公司新设的过程。变更后的存续企业与分立前的企业在代表机关的构成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原企业代表机构签订的协议应能约束变更后的存续企业。对新设立的企业而言该协议通常作为分立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原企业职工大会或股东会通过而原企业职工或原公司股东往往同时也是新设公司的发起人这一协议的签订行为同时也可视为新设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在该公司成立后自应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

总之结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承担原营业债务的规则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该企业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未能或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原营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处理

1、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关系

甲公司经职工大会同意改制将其营业分离一部分设立丙公司甲公司作为资本发生变更的公司依然存续丙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完全符合企业派生分立的形式和特征属于企业的派生分立即存续分立。

2、甲公司原营业债务的承担

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分立前甲公司的营业债务承担虽有约定但该债务承担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仅具有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债权人乙公司的效力。根据企业存续分立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甲公司与丙公司应对所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公司的诉

针对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这一合同之债乙公司进行了二个诉。一是起诉甲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获法院判决支持此为前诉二是起诉丙公司对前诉判决确认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后诉。前诉的基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施工合同关系甲公司违约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诉的基础是甲公司分立之事实根据企业分立之法理丙公司应对前诉确认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前诉与后诉为不同之诉。

合同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对原营业债务采取协议优先原则分立企业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法第185条所指“协议”的变更而且合同法综上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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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那么公司债务在股东变更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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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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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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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人变更以前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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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那么公司法人变更以前的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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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对股东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存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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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变更后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股东变更后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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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这个公司的所有人为一个人时,如果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有效区分,那么对于债务会存在连带责任,而不能免责。通常的公司,财产为法人所有而非自然人所有,所以公司负债再多,也不能像股东追索。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他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追索,实际上就会造成不公平,所以必须要明确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才能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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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下列情况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3、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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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变更后公司债务的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如果股东出资不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那么公司股东变更后公司债务的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032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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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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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质,具体属于什么公司,你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或者打电话咨询我们都可以
  • 公司债务是否应该对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公司债务是否应该对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债务是否应该对股东滥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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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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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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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是要承担公司债务的:1、投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2、投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款项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内容: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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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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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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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陈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万元。但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策划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陈某有关其并非清算组成员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据此判决由股东张某、陈某、钱某对策划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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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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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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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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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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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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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那么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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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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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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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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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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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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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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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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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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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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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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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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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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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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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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