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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让与受让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2022.01.25600人阅读
导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见解混淆了债权归属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两层法律关系。在意思主义下在现实债权让与场合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债权就发生转移并成为受让人的责任财产。但是如果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即不得再向让与人为给付怎么能说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呢而且债务人因知悉债权让与而向受让人清偿受让人即得保留此种给付这正是债权保持力的体现。一般说来无偿的赠与性债权让与具有可撤销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让与受让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见解混淆了债权归属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两层法律关系。在意思主义下在现实债权让与场合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债权就发生转移并成为受让人的责任财产。但是如果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即不得再向让与人为给付怎么能说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呢而且债务人因知悉债权让与而向受让人清偿受让人即得保留此种给付这正是债权保持力的体现。一般说来无偿的赠与性债权让与具有可撤销性。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让与受让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让与受让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让与合同规定债权于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移转让与人仍然享有债权尚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就他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债权受到限制如未经受让人授权不得行使债权受让人并未取得被让与的债权只是开始享有取得债权的期待权也就是享有于约定的时间点取得债权的权利同时有权援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等。

在债权为现实存在且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1)这种见解混淆了债权归属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两层法律关系。在意思主义下在现实债权让与场合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债权就发生转移并成为受让人的责任财产。

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然可以向让与人给付而消灭债务这可谓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即不得再向让与人为给付怎么能说对债务人没有发生效力呢而且债务人因知悉债权让与而向受让人清偿受让人即得保留此种给付这正是债权保持力的体现。

所谓基于债之关系首先产生债权而后产生请求权债权为债之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权则是为债权之实现所延伸出来关于债权之行使或保护的权利表达出了一定的意思。

(2)法律之所以规定通知债务人前对让与人清偿亦为有效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降低成本的考虑在债务人不知债权转移而误向让与人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消灭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这样成本也最低。

(3)这种观点的不当还表现在当受让人将其受让的债权出质、设立让与担保、再转让时可能给第三人带来损失害及交易安全。在债权已经公示的情况下会破坏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债权让与合同如何撤销

在美国法上债权让与可以被撤销在衡平法上无偿的债权让与之所以能被让与人撤销乃是基于衡平法不帮助自愿者这句格言中所蕴涵的法律理念。因此当17世纪末普通法接受了债权可以让与这项衡平法规则时也接受了关于无偿的债权让与这个例外。一般说来无偿的赠与性债权让与具有可撤销性。

不过如果受让人已经受领了给付让与人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受让人可以保有所受领的东西。让与人(乙)撤销一个可撤销的债权让与其方式可以是向债务人(甲)或受让人(丙)进行通知或从债务人受领给付或将同一债权让与给另一受让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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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人无表决权。我国破产法对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的规定有所不妥,其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相对应,一方面规定其对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无表决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其有约束力,这显然是对别除权人利益的不当损害,应加以修改。第一项职权将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职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取消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权利。加上别除权人对任何事项都没有表决权,因此,别除权人并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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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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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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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是怎样的内部效力: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那么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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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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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

    内容: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发生怎样的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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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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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内容:由于债权人会议对《分配方案》未通过,机电公司清算组于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以确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保护债权成为债权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有利于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节约、减少破产费用,正确估价和妥善处理债务人财产,总体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公平偿债、全面顾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协调各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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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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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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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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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内容: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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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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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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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之产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已与现代亲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对平等、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产生矛盾,从而不利于法制对自然血亲子女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之弱势群体——子女的利益,抛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成为必然的选择。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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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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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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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地位,一般而言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独立经营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 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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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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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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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债权人会议的定义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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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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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公司债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那么公司债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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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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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让与受让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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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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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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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那么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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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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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对于债权让与的性质,理论上和立法上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主要的争论有三种学说:1.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此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规则,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基础的被转让的合同是相分立的,此转让行为是不要因的合同。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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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103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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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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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才能成功和平离婚?婚姻经营从来都不是单向的,人性的复杂也决定了,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对方不同意离,那怎么去说服另外一方呢?1、分析原因对症下药。2、打感情牌。3、确定谈判策略。4、请第三方(律师)调解。如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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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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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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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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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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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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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能够得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债权人提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限制债务人以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导致危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续: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3.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找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开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郭铭芝 4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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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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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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