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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

姚平律师2022.01.25332人阅读
导读:

受害人或者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非常罕见。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但他认为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确认之诉。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害人或者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非常罕见。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但他认为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确认之诉。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害人或者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非常罕见。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4年1月12日17时10分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驮带孙某行经204国道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东片5组地段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时蒋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致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黄某、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黄某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42214.31元孙某住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44434.62元。2004年8月海安县公安局分别对黄某和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黄某头部伤残等级为拾级右下肢伤残等级为九级孙某伤残等级为拾级。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蒋某驾驶的轿车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1160元评估费1270元。事故中蒋某花去抢险费、施救费600元。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但他认为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相关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合计75775.55元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67357.61元。调解中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协商同意由蒋某承担总损失的40黄某、孙某承担总损失的60并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形成民事调解书确认蒋某应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0310.22元应赔偿孙某各项损失26943.04元。

评析此案的出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打破了人们一贯认为只有受害者或者权利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的司法常规。

就本案而言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此类矛盾渐渐浮出水面。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侵权人自愿先行赔付伤者的相关费用后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额为此要求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必须出具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以确认该案件已经结束否则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欺骗保险公司进行虚假理赔。在这种前提下侵权人已经给付了赔偿款但是依据保险合同又索赔无门只得将受害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应当给付的赔偿额。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确认之诉。

笔者认为侵权人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条规定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法律关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如果起诉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诉讼标的不属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则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确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必须有适格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告的是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根据是什么、同时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四者只有同时具备起诉方能成立如缺其一诉则不立。从本案来看侵权人蒋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受害者黄某、孙某为明确的被告蒋某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黄某、孙某均系海安县人所以海安法院有权管辖蒋某的起诉成立。

当然从实体程序来看蒋某亦有起诉的权利。“起诉者为原告”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民事诉讼而言在通常情形下是由权利人作为原告依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允许义务人就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实体法是判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只要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事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法律上的确定。因此从实体法律关系的确定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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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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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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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哪些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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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诉讼离婚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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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离婚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内容:梁某外出后,其妻子徐某就与他人同居,2004年年底梁某回来后发现妻子与别人同居后,遂向法院提出离婚。二人离婚时财产依照法律进行了对等分割,双方无异议,梁某亦未提出任何赔偿。两个月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遭到败诉。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仍然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在诉讼离婚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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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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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强拆确认之诉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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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违法强拆起诉主体是属于被拆迁者,一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那么违法强拆确认之诉的主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925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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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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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0643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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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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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内容: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那么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8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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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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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内容: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李孟阳律师
    2022.03.2447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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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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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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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80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528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138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29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535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72评论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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