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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刘晓红律师2022.01.26404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成家属的委托,指派罗勇律师为其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据此,在检材取样不合法,不能保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水平低级肤浅的情况下,鉴定为含有制毒物品的结论,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而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的内容,欢迎阅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成家属的委托,指派罗勇律师为其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一)本案邻氯笨基环戊酮加工流程并未实际完成。按教科书合成方法,第一次反应釜加入碎冰,分出有机层,弃去有机层,有机层用无水硫酸镁干燥过夜。本案并未查扣有硫酸镁缺少重要一环。第二次的料更没有按步骤添加完成警察就赶来了,因此从工艺上说存在事实上的不能。

(二)扣押、取样、送检程序严重违法。

无扣押、取样笔录,取样检材未封装,没有侦察人员、见证人、犯罪嫌疑人在封口处签名并签署日期,取样的检材量不符合规定,未写明见证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电话,也未附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不能证据见证人客观真实存在及其主体资格合法。后两次取样严重违反现场取样和及时取样的规定,这些均违反公禁毒(2016)511号文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检材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以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判决根据。

(三)三份司法鉴定文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文书不规范,内容残缺,鉴定也不科学,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专业水平,鉴定结论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判决根据。

【2017】毒检字第309号《检验报告》结论为邻氯笨基环戊基酮,百度百科用途为:用作医药中间体,不属于《易制毒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至今未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与邻氯笨基环戊酮不是同一种物质,两者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是2914399090、2914399014。

【2018】毒鉴字182号《检验报告》聘请委托要求是“对提取的样本是否含有易制毒化学品及毒品成分进行鉴定”,而《检验报告》列明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所送检材中邻氯苯基环戊酮进行定量检测”。可结论又为:所送01-16检材中均检出邻氯苯基环戊酮。犯与前一份检验报告同样的自演自导的闹剧。聘请书的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鉴定机构的受理时间却为2018年4月13日,检验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至5月20。未聘请时就开始检测了。本次鉴定属于重新鉴定,前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必须回避却未回避,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应当回避”的规定。两次的聘请书上均写明为谢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案,出庭的鉴定人在庭上接受质询时的回答也明知是同一案件,但以委托人不一样作为不属于重新鉴定的理由显然是掩耳盗铃。同一检材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却不相同,显然是很低级的“司法”鉴定。

【2018】毒鉴字第536号《检验报告》,这次的16份检材液体8份、固体8份,与182号报告9份液体7份固体不一致,也不能对应《称量报告》中的编号,公诉人也没能作出合理解释。 另外,三份鉴定均没有签订有《司法鉴定委托书》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可见这样的司法鉴定是多么的草菅人命,如果结论不幸被法院采信,是多么的让人恐怖。

据此,在检材取样不合法,不能保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水平低级肤浅的情况下,鉴定为含有制毒物品的结论,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因此,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本案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

二、关于本案生产出来的“制毒物品”数量的问题。

(一)、在假设扣押、称量、定量鉴定报告等所有程序完全合法,称量结果、鉴定意见均有效的前提下,本案涉案物品的重量计算方法:

《扣押清单》编号1厂房内白色圆形塑料桶装现勘5褐色液体1桶(称量编号为1,净重53.12千克)是废液应予以扣除,它不同于《扣押清单》编号2白色方形塑料桶内装的现勘7褐色液体7桶,这7桶是从反应釜“生产出来”的,且存放的位置也是不同的,与被告供述的只生产出来了6或7桶吻合,这7桶的重量为448.22千克(称量编号为2-8,63.78+63.18+64.86+64.40+64.54+63.50)。《扣押清单》编号3褐色粘稠状物质,是警察到现场后还未生产完成,时隔10天后从反应釜倒出来的,共计净重413.62千克(称量报告编号9-1至9-8,49.66+55.22+54.8.+60.54+61.40+56.46+58.74+16.80),这部分生产流程还未完成,最后应该是变成了“固体”,这413.62千克也应予以扣除。于是仅有448.22千克为涉案物品毛重量。根据定量《检验报告》【(2018)毒品鉴字第536号】鉴定结论 ,检材编号(与委托方编号对应)02、03、06、09、10、12共计6份褐色液体含量分别为17.3%、18.2%、18.8%、16.0%、17.6%、19.1%,其余编号11淡黄色液体、编号13透明液体,和8份褐色固体检材含量范围为0.11%至0.26%,这10份检材含量极低,其对应的扣押物品显然是废品,所对应的重量应当扣除。但这次的检材编号对应不上前两次的《检验报告》特别是《称量报告》的编号,至少在目前本辩护人无法准确的扣除相应重量。现我们从物理形态看,倒推这8份固体是第二批次即警察来了之后从反应釜倒出来的部分,对应《称量报告》9-1至9-8,共计重量413.62千克。另8份液体中,《称量报告》编号1前面说了是废液与此的编号01假设对应扣除,于是剩下《称量报告》编号2-8共计7份,选择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我们排除最重的编号4重量64.86千克。于是我们来折算一下剩下《称量报告》编号2、3、5、6、7、8(重量合计383.36千克)纯度,但也无法与《检验报告》【(2018)毒品鉴字第536号】编号02、03、06、09、10、12对应(百分比平均值为17.83%)。a现只有用平均值来折算一下纯度重量383.36千克×17.83%=68.35千克;b如果按照《检验报告》与称量报告编码对应(不区分液体、固体形态)6份扣押物品折算出来的纯度净重为63.89千克;c全部16份编号分别对应均折算出来,纯度重为64.77千克;d16份称量总量914.96千克,乘以16份检材的含量比例的平均值6.79%,折算出的纯度重量为62.13千克。

为此我们计算出来四种不同的纯度重量,本身都是不充分的,这些都是指控证据紊乱导致的结果。另外,刑法只规定了毒品不以纯度计,制毒物品未包括在内。如果按折算后纯度重量来对本案进行定罪量刑,以哪一种纯度重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辩护认为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即最轻的重量即62.13千克为依据。

(二)本案扣押、称量均没有笔录,称量衡器案卷未附检测合格证书,见证人身份信息不全等,均严重违反公禁毒(2016)511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法称量结果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鉴定人当庭发表邻氯笨基环戊酮成品标准含量在98%以上,以此推理,低于98%的都不合格,含量在20%以下都应当归结于废品。

三、关于被告人刘某成的量刑问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关于刘某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由于刘某成具有安装机器设备的专业资质,本案中是受被告人谢某某聘请去安装调试制冷设备的,并没有参与生产,通知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高教授当庭陈述涉案的机器设备属于社会上很普通的一种常见设备。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周某某指证刘某成聘请的他,周某某介绍来他的舅子李某飞、朋友刘某江、战友陶某;周某某同时指证刘某成找的技术人员封某高,租用金医生厂房的事也是刘某成去办理的。但是李某飞笔录中供述的是一个广东老板找的周某某,他是帮广东老板,封某高供述的是一个姓陈的请的他并给了他《加工工艺》等纸条,金医生厂房厂长卢某某2018年4月27日供述是周某某去租的房交的租金等。由此可以证明周某某一人指证刘某成是不成立的,明显是在说谎,是在隐瞒真正的幕后主谋,同时说明本案中刘某成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周某某,是从犯中的从犯。

(二)关于刘某成主观明知和坦白的问题。

刘某成当庭表示认罪并悔罪,始终承认参与安装调试机器设备、接送相关人员、购买相关附件等事实,不是公诉人说的当庭交代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在主观认识上,刘某成只知道生产的东西可能是违法的,但并不知道是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最多是罚款。对邻氯苯基环戊酮这一化学品的认知,出庭的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没有亲自实践过,就更没有理由要求普通老百姓达到专业的认知高度。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称量结果和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判决根据,以体现庭审实质化改革带来的法制成果。即使不幸被法庭采信称量结果和鉴定结论,折算出来的纯度重量也仅为60多千克。另外,本案所谓的“制毒物品”也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刘某成在本案中系初犯、从犯,平时表现好,有正当职业,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回到社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辩护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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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许瑞林律师
    2022.04.02102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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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集资案辩护词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非法集资案辩护词

    内容:非法集资案辩护词(案例)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指派xxx律师依法出席庭审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详阅卷宗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相关意见的质证,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周XX集资诈骗罪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但被告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之目的及行为,客观上对其他同案隐瞒圣瑞、玖鑫实际经营状况,编造虚假材料,对外夸大投资收益的事实并不明知。本案对被告人周XX行为此罪与彼罪的依法定性,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192条及10年12月13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

    崔玉君律师
    2022.01.2625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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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处罚标准是这样的:1.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成家属的委托,指派罗勇律师为其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现依据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据此,在检材取样不合法,不能保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水平低级肤浅的情况下,鉴定为含有制毒物品的结论,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孔孟廷律师
    2022.01.2640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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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犯了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对其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邹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辩护词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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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邹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辩护词

    内容: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我对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敬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本案中是第一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生产的数量非常小,并且没有销售行为,被抓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么邹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辩护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1991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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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处罚标准为:1、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索债型非法拘禁辩护词范文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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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索债型非法拘禁辩护词范文

    内容:索债型非法拘禁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因此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冯清琴律师
    2022.03.0364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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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为人触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处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法院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般会判几年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法院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般会判几年

    内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即明知是专用间谍器材决意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的心理态度。

    李孟阳律师
    2022.04.11492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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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刑法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最新刑法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内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张芸律师
    2022.04.11444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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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害人在用水泵给稻田抽水灌溉过程中,因水泵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被告认为生产的水泵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并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依据,不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认为受害人属于意外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7万余元🙏🙏🙏

    王熙 235评论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115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445评论
  • 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北京法律咨询 322评论
  • 欠工程款耍赖不给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 证据 ,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如果电话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应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能刚好哪天碰到老板心情好大笔一挥给你签字结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应该积极主动上门。 3、 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凑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 律师 处理,他们会用他们所学的专业知道帮你排忧解难。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除了律师,现在也有一些靠专门收债的公司,不过找这种公司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对其催收手段也应了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则不能委托。 5、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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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撞责任划分: 1、根据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发现三轮电动车载2人(含电动车驾驶员2人)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将现场制止、纠正。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来源,对驾驶员有涉嫌无驾驶资格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2、对扣留的车辆送交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属机动车,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进行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种车辆的营运,但从该条例排除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适用规定可知,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除公交车和出租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因此,草案规定,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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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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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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