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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黄东洁律师2022.01.30341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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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内容:[评析]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赠与,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173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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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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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与房屋的产权才能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居住及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男方所有,另,本案也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条款,故男方可以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且公证没有明显错误、赠与人就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 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内容:2005年8月份,干女儿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并要求王老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王老先生却因经济原因及干女儿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本案中,王老先生与李小姐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李小姐,但他们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现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权仍归王老先生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有正式过户是否可以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123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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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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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时有哪些作废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离婚时有哪些作废规定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那么合同离婚时有哪些作废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3054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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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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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如果确有证据,出资多的应当适当多分一些。
  • 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

    内容:判决生效后王某要求张某到倒出房屋,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关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78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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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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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
  • 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无论是在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离婚协议的订立。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协或让步,甚至是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合同中规定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49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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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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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怎么分要根据判决
  •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内容: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那么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112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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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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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过程中,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参考实际损失计算,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双方协商确定。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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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协议书涉及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是怎样的

    内容:一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一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行使赠与撤销权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析案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郭铭芝律师
    2022.01.1435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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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赠与合同不履行,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合法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房屋赠与合同不履行,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合法吗

    内容:为了弥补对小孩造成的伤害,黄某夫妇俩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小黄。然而,六年过去了,协议迟迟未兑现,为了维护自己的赠与权,小黄将父母告上了法庭。所约定的房屋系原告父母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该房产已赠与原告,但被告黄某迟迟未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那么房屋赠与合同不履行,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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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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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内容是否可以撤销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内容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析案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其次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赠与内容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15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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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我说如果判决,可以申请执行就能过户了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内容:离婚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罗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罗某不能证明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罗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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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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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是能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方式分别有:当事人在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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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77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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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合同中房屋赠与小孩的规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034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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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女儿所有。离婚后王先生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有权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律师说法王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如王先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女儿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离婚协议属于婚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那么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192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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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公证赠与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要回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出现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时,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 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离婚后有权收回承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离婚后有权收回承诺

    内容: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离婚后有权收回承诺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是由于事后双方并未至房产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登记,离婚后,双方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市一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冯先生婚前购买。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离婚后有权收回承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115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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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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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

    内容: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沈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必须作出处理的仅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讼争的房屋系上诉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处分房产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应是赠与鉴于上诉人目前的经济实力和收入状况实现该赠与将不可避免地给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诉人决定撤销该项赠与。被上诉人在离婚时一无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积蓄均被沈立以种种借口用得一干二净且被上诉人已负债将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付清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那么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能撤销吗(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117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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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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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79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7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48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56评论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法律咨询 541评论
  •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北京法律咨询 547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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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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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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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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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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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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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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