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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共有财产藏匿有哪些情形

林艳英律师2022.01.30128人阅读
导读: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共有财产藏匿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共有财产藏匿有哪些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有哪些情形

1、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

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如开广告发票、大幅做账提高公司进货价格)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

3、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合同款项的往来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公司再做账挂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

4、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一些有心计的富豪股东,为预防离婚时影响公司股权,采用让他人挂名成为显名股东、自己隐藏背后,利用和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垂帘听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但苦于没有证据,也无法分割公司股权。

5、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准备的一方会以借款从串通好的亲友、生意伙伴处汇入自己账户中资金(其实这些资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写一张借条原件放在自己处(放在对方处担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甚至会另酿诉讼,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实,弄假成真,让配偶一方防不胜防。

6、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染指公司股权

公司的实际业绩很好,但出于避税等种种因素考虑,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做低,甚至微亏。再以大大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长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或受让方的恶意,导致提起公司股权转让无效诉求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7、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大做文章,推翻原离婚协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规定。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怎么界定

1、一般来说,所说的离婚前的财产转移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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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缺陷,如一方被欺诈、胁迫时签署的协议。根据有关法律,另一方同意后悔的,双方可以再次签订协议。
  • 诉讼离婚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流程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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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流程

    内容: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诉讼离婚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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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那么新婚姻法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犯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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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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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彩礼返还的情形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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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规定彩礼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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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规定彩礼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彩礼算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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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规定哪些不算夫妇共有财产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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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规定哪些不算夫妇共有财产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哪些不算夫妇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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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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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们可以签订一份婚内协议就上述问题明确约定,这样就不会有纠纷了
  • 夫妇共有财产的藏匿方法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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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共有财产的藏匿方法

    内容: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那么夫妇共有财产的藏匿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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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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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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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是否属于夫妇共有财产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彩礼是否属于夫妇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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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共有财产藏匿有哪些情形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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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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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子女来平均分配,前妻是没有权利分的
  •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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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属侵权行为法,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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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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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后股息由于属于投资,该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 离婚前把财产藏匿还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前把财产藏匿还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du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那么离婚前把财产藏匿还算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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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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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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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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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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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父母赠与的房产算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算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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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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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

    内容: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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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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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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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瞒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后果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隐瞒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后果

    内容:该法条中与隐藏并列的词语为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可见隐藏的严重性等同于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均指为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想方设法、设置障碍的积极行为。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隐瞒藏匿夫妇共有财产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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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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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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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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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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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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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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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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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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