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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

李维律师2022.01.30897人阅读
导读: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位高级工程师与比他年轻20岁的外来打工妹由结识到同居,再到对簿公堂,长达7年的婚外情最终破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非法同居7年生一子

1988年,边x从某研究院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来,边x还开办了自己的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他与结发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已参加工作。

1999年7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边x在广州市相识了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林x。2000年10月开始建立较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x在广州市剖腹产生下儿子边小鹏,边小鹏出生后户口随母入籍四川。

结婚提议遭女方拒绝

2004年6月,边x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华南名宇名仕园某套房子给林x母子居住,该房价款为人民币58.7818万元,面积209平方米。边小鹏出生后一直由林x照看,林x于2005年3月装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边x为与林x结婚,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协议离婚。2006年7月,边x提出要求与林x结婚,因林x不满边x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边x因此于2006年7月20日在珠海市接走儿子边小鹏回广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复婚。

反目后两次对簿公堂

2006年7月21日边x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权的诉讼。林x受诉后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儿子边小鹏并要求边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同居期间购置房屋。

香洲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为了有利于边小鹏的健康成长及照顾女方的权益,非婚生儿子边小鹏由林x抚养,并由边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边x享有探视权;边x于2004年6月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给林x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处理,归边x所有,由边x补偿一半折价款人民币29.3909万元给林x。

一审判决后,边x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均由边x支付、林x并未出资,遂作出判决:孩子由林x抚养,边x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200元,至边小鹏18周岁止;驳回林x要求分割华南名宇名仕园某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同居期间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

主审此案的法官称,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该房屋购买于2004年6月,此时边x与发妻尚未离婚,即该房屋购买在边x与发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同时存在边x、发妻的婚姻关系及边x、林x的同居关系。边x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购买该房产,而林x出示不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购买时属于边x与发妻的共同财产,林x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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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非法同居划分共有财产诉讼书内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解除非法同居划分共有财产诉讼书内容

    内容:解除非法同居分割共同财产起诉书内容同居财产分割起诉原告:XXX,性别,X年龄:XX住所: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现因感情不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1、共同购买的房屋,2、存款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那么解除非法同居划分共有财产诉讼书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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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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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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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非法的。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证,同居是合法的;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如果赠与约定中明确赠与给一人,则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的财产。那么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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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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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处理未婚同居的问题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配偶与人同居的有配偶与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若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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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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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内容: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那么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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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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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内容: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一方的财产。那么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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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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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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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法律有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可以立遗嘱把财产给非法定继承人。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认定为遗嘱有效。遗嘱有效且被继承人是有权处分的,非法定继承人就可以通过遗嘱取得其遗产。因此,只要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也是可以通过遗赠将房子赠与给非法定继承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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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总而言之,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那么信托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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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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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财产一般是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的。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不能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情侣怀孕,要求男方付一切费用是否合法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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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情侣怀孕,要求男方付一切费用是否合法

    内容:情侣怀孕,要求男方付一切费用是否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情侣同居怀孕费用由谁出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所以要求男方支付一切费用并不违法费用如何支付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8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那么情侣怀孕,要求男方付一切费用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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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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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现在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双方应当进行分割。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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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

    内容: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不一定,需要判断财产范围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对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在现实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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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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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明确指出是赠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其他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二)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那么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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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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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

    内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非法同居7年,财产是否可以直接确定为两边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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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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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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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轨是否意味着非法同居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出轨是否意味着非法同居

    内容:出轨是否意味着非法同居“出轨”非法律术语。即使符合性“出轨”但也未必符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谓的配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合法的夫妻关系。是指夫或妻与第三人异性朋友不以非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居住在一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出轨是否意味着非法同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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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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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分手时财产分配方式如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非法同居是否违法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非法同居是否违法

    内容: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同居并不被法律所保护,但是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那么非法同居是否违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052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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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

    内容: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这需要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即使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该部分财产也不必然平均分配。但同居关系不同,它不存在合法的配偶身份,类似于男女双方“合伙出资”共同生活,即使是共有财产,也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不是单纯直接的平均分配,而是一般按照双方出资额及同居期间所作贡献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具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33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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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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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组家庭父亲给自己孩子转钱如果是对孩子的抚养费,那是义务,不管是不是用了共同财产,都是可以的,不属于非法转共同财产。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同居关系是否成立共有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063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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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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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婚后未登记同居是否属于非法同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订婚后未登记同居是否属于非法同居

    内容:离婚后,双方未,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的,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20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那么订婚后未登记同居是否属于非法同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304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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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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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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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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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11评论
  •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首先,想要分的更多财产,在离婚之前就要调查清楚对方名下的财产有哪些财产以及对方是否转移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 其次,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再次,如果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重婚等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如果你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照顾老人、孩子比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张芸 730评论
  •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姚平 551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458评论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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