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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2022.01.30519人阅读
导读:

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同居的要件有二:一是:需为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为本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中性人与中性人之间的同性恋,和男、女与中性人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社会上同性恋以男性居多,女性间少见。男女两性关系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连,同性之间不应有性行为,同性恋历来受到社会的谴责。一男子强迫另一男子为性行为,可构成鸡奸。在西方,同性恋者两愿同居生活,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同居的要件有二:一是:需为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为本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中性人与中性人之间的同性恋,和男、女与中性人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社会上同性恋以男性居多,女性间少见。男女两性关系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连,同性之间不应有性行为,同性恋历来受到社会的谴责。一男子强迫另一男子为性行为,可构成鸡奸。在西方,同性恋者两愿同居生活,不认为是犯罪。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居的含义是什么?

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

同居的要件是什么?

同居的要件有二:

一是:需为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为本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中性人与中性人之间的同性恋,和男、女与中性人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社会上同性恋以男性居多,女性间少见。男女两性关系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连,同性之间不应有性行为,同性恋历来受到社会的谴责。一男子强迫另一男子为性行为,可构成鸡奸。在西方,同性恋者两愿同居生活,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需有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需有“三同”:同吃、同住、同性生活。没有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不是本文的同居。仅有性关系,没有共同居住生活也不构成同居,这种情况叫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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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的离婚理由由哪些必备要件组成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法定的离婚理由由哪些必备要件组成

    内容: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关于法定的离婚理由由哪些必备要件组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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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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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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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暴力含义和危害分别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性暴力含义和危害分别是什么

    内容: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反家庭暴力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开展“亲密关系中的冲突与暴力网络问卷调查”,3334位调查对象中,18.3%遭受过性暴力,16.3%的男性自报有施加性暴力的行为。家庭中的性暴力更加隐蔽,不易被外界发现;受害人,尤其是儿童受害的经历一般较长,肉体、精神损害程度也更加严重。性暴力与其他暴力形式共生共存,密不可分。性暴力也应纳入家暴范畴,因为这一侵害行为也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那么性暴力含义和危害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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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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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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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有哪些构成要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未婚同居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未婚同居有哪些构成要件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这样我们就能将非婚同居与违法的同居区别开来。未婚同居构成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那么未婚同居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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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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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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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不当得利之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不当得利之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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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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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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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

    内容: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同居的要件有二:一是:需为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为本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中性人与中性人之间的同性恋,和男、女与中性人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社会上同性恋以男性居多,女性间少见。男女两性关系与人类的繁衍息息相连,同性之间不应有性行为,同性恋历来受到社会的谴责。一男子强迫另一男子为性行为,可构成鸡奸。在西方,同性恋者两愿同居生活,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同居的含义与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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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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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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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那么不当得利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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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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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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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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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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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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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什么联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什么联系

    内容: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种非法的同居关系,而对于合法的同居关系还是应该予以保护的。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含义应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那么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什么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3021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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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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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现在并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若是同居的一方有配偶的,配偶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未婚同居需补结婚证吗,起诉离婚前要补结婚登记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未婚同居需补结婚证吗,起诉离婚前要补结婚登记吗

    内容: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介绍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那么未婚同居需补结婚证吗,起诉离婚前要补结婚登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140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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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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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含义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民法典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那么“包二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含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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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25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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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的含义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赔偿的含义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内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赔偿的含义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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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生效的四要件分别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生效的四要件分别是什么

    内容: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那么合同生效的四要件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798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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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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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那么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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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内容: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那么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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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同居的人的处罚是:如果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同居后果是: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同居的含义是什么,构成重婚的要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同居的含义是什么,构成重婚的要件有哪些

    内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居不等于重婚。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的要件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那么同居的含义是什么,构成重婚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017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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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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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之二审上诉案件,在元甲律所婚姻家事专家老师的助力下,多方化干戈为玉帛,和解结案,帮助两位当事人分别获得北京房产一套、房屋折价款25万元。

    财产分割律师 322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215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76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325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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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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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遗嘱,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第一,遗嘱的效力,是指设立遗嘱后,遗嘱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一份遗嘱要生效,必须满足 4 个要件,分别是: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以及遗嘱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一个人立有数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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