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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

赵金保律师2022.01.31480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后两人做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是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如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未规定责任形式。根据民法原理离婚时夫妻对依双方协议分别负担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后两人做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是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如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未规定责任形式。根据民法原理离婚时夫妻对依双方协议分别负担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分配夫妻债务

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后两人做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是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五年后该院在一起陈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陈某和周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债务认为陈某周某的协议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启动了再审程序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中陈某和周某均称当初确实存在十万元债务但两人当时已经协商好了分担份额即此债务负担并无争议故无须法院审理。目前双方对十万元债务已归还了大部分。再审庭审中陈某与周某表示将继续想办法按当初的约定归还欠款不愿意让法院审查并确认债务负担。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就债务五万元约定由王某负担四万元李某负担一万元。一年后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由李某与王某的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其中有一笔债务就近八万元。

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审中法院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债务也不止八万元李某讲大约有十五万元而王某讲或许有十八万元甚至更多具体数字两人都说不清楚也无法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导致法院很是为难。

案例三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傅某债务纠纷案。1997年至1998年间傅某与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42万元债务立有字据议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5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2000年六月间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2001年4月丁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后丁某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

法院认为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傅某前古某货款42万元由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看完上述三则案例总让人有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似乎法律的运用是非常呆板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判似乎也没有确定力。于是自然而然地便会产生一些疑问夫妻协议离婚一定得就债务负担进行协商吗?如果协商一致了其效力如何?而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进行分配其依据是什么?效力又如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之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这样规定与我国民法典第546条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民法沉浮是信用的原则既能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能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民法典也同时留给我们一些遗憾如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约定未予明确规定而且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的规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该方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故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也可能是共同债务。再如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未规定责任形式。

实务上仅是依据民法上的理论而进行的推导从而认为夫妻应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却并无婚姻法上的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原理离婚时夫妻对依双方协议分别负担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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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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