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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2022.02.01852人阅读
导读: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现实中会有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情况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有一方全部承担等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清偿的债务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现实中会有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情况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有一方全部承担等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共同清偿的债务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现实中会有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情况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有一方全部承担等等。但是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分割的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要对夫妻债务进行清偿。夫妻共同清偿的债务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隐瞒则此债务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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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的分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那么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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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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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

    内容:一离婚协议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无效案例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生应被告姚军李荣的邀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姚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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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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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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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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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马某所借款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该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保护。借熊某的1万元并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应由谢某偿还之债。故此谢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由马某个人承担清偿责任。那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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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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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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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应该怎样理解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中对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应该怎样理解

    内容: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协议中对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应该怎样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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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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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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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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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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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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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216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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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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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的方式:一、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不可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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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41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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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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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

    内容: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如果第三方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偿还债务。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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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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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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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07年8月,黄某、陈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处的15万元债务由黄某负责清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15万元债务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陈某已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这些规定的基本法理是: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划分,只对夫妻双方生效,对外不能对抗债务权的债权主张。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份额,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那么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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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36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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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马某所借款项1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该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保护。借熊某的1万元并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应由谢某偿还之债。故此谢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由马某个人承担清偿责任。那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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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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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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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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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139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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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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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协议一般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夫妻债务的偿还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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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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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应如何偿还债务,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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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离婚应如何偿还债务,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内容: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夫妻离婚应如何偿还债务,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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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35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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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内容: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由此可知,只要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无论是否办理离婚,还是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不能对抗债主,也就是说不能以离婚为手段,逃避还债,这个方式是行不通的。那么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940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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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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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两种形式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优先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143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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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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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02评论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儿戏,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否则后果很难改变!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3套、黑龙江房产1套、京牌车、孩子抚养权、现金及存款等!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有满意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720评论
  • 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能让自己的权益最大话,可以联系我,帮你规划。

    林艳英 52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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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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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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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为了防止婚内夫妻财产的纠纷,不少人会作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来约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内容包括什么。 1、双方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婚前财产状况; 2、约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属和处理方式; 3、子女抚养问题等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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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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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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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孔孟廷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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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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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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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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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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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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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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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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