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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

段建国律师2022.02.02367人阅读
导读: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二男一女。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查问题请示我院。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二男一女。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查问题请示我院。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办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19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定办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二关于管辖问题同意你院意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你院认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此外根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情况请注意多做李春贵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财物处理等亦应妥善解决。出国的法律文书注意保证政治质量。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二男一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查问题请示我院。我们认为根据赵镜瑜信中措辞及其去加拿大时间尚不太长的情况似可不再查证经认定她仍保留着中国国籍。根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乏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机构的设置等情况我们过去规定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核。目前仍可维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唯向境外一方征询意见和送达文书及查证情况的途径较难确定。查过去有关文件针对不同情况或在不同时间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定如通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通过律师机构接触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后一种外其余途径实际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种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利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病。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尽管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表示了意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以后文书的签署如何认定确系其本人所为我们考虑在加拿大查证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对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件还应考虑认证办法。征询查证送达途径究应如何解决我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看法是否妥当还须注意什么别的问题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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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下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需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准备充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注意不要错过开庭时间;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内容: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方居住在国外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882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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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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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外国离婚的判决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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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外国离婚的判决

    内容:(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孔孟廷律师
    2022.01.128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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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14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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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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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4、涉外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5、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

    内容: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二男一女。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查问题请示我院。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236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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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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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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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6月11日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那么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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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13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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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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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一方在国外要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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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配偶一方在国外要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内容:配偶一方在国外要怎样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那么配偶一方在国外要怎样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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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97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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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送诉法的问题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

    内容: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那么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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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42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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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管辖地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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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诉讼离婚管辖地

    内容:诉讼离婚管辖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诉讼离婚管辖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30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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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在我国异地提出离婚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调解和开庭时都可以到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用领取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诉讼管辖常识问题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诉讼管辖常识问题有哪些

    内容: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离婚诉讼管辖常识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3195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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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能不能离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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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能不能离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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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内容: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那么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41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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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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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原则上是不存在反诉问题的。因为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诉讼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用如何交纳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用如何交纳

    内容:一诉讼离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用如何交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131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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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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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涉外诉讼离婚指的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涉外诉讼离婚指的是什么

    内容:我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涉外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那么涉外诉讼离婚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3199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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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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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注要的法律问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注要的法律问题

    内容: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五)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那么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注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99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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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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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确认问题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确认问题有哪些

    内容:二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财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赠与的事项法院一般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涉及确认财产赠与的内容。那么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确认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315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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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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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4评论
  • 怎样才能成功和平离婚?婚姻经营从来都不是单向的,人性的复杂也决定了,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对方不同意离,那怎么去说服另外一方呢?1、分析原因对症下药。2、打感情牌。3、确定谈判策略。4、请第三方(律师)调解。如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服务。

    姚平 920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126评论
  •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林艳英 44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6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12评论
  •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感情破裂后如何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离婚

    北京法律咨询 725评论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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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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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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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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