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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域外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

周春花律师2022.02.03531人阅读
导读:

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将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而是把这种逃逸行为当成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把这种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德国刑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其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即规定交通肇事参与人在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肇事后证实身份、车辆等一系列责任而离开肇事现场的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域外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将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而是把这种逃逸行为当成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把这种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德国刑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其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即规定交通肇事参与人在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肇事后证实身份、车辆等一系列责任而离开肇事现场的要负刑事责任。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域外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将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而是把这种逃逸行为当成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把这种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比如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罪)规定:“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并违反交通运输工具道路行车或使用规则的人员,在发生本法典第264条规定的后果时,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德国刑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其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即规定交通肇事参与人在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肇事后证实身份、车辆等一系列责任而离开肇事现场的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澳门地区也在其《道路法典》有“逃避责任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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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内容: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63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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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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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众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社会问题。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尤其同其他过失犯罪一样,不应把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462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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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其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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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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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理解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理解

    内容: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么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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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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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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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跑行为人构成何罪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跑行为人构成何罪

    内容:在此,行为人对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跑行为人构成何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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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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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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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如下: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又不逃避责任,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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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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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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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驾照吊销规定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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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交通肇事逃逸驾照吊销规定是什么

    内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那么交通肇事逃逸驾照吊销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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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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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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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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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内容:即使当时在事故现场徘徊或者逗留,面对交警的询问,他也不会讲清事故的真实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逃跑”。据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42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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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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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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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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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外交通肇事后规定不救助罪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域外交通肇事后规定不救助罪

    内容:有的国家对于交通肇事以后,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放弃不管,规定了不救助罪。类似规定的还有日本刑法,其在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前段以及第117条第3项,都规定了引起他人人身伤害的交通运输人员负有救助事故被害者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万日元以下罚金。那么域外交通肇事后规定不救助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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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332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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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外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域外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

    内容:其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美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美国的交通肇事的故意行为包括酗酒、吸毒、闯红灯、超速驾驶的肇事行为。当然美国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对闯红灯、超速情节一般、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由交通法庭处理,未设交通法庭的地区由刑事轻罪法庭或刑事法院民事犯罪法庭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刑事法庭处理。同时,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还面临着严重的经制裁和很高的经济赔偿。那么域外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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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325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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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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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域外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

    内容:我国大陆刑法没有将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而是把这种逃逸行为当成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把这种逃逸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德国刑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其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即规定交通肇事参与人在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肇事后证实身份、车辆等一系列责任而离开肇事现场的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域外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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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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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法律规定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法律规定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范围一般指的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所区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故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那么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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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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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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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众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社会问题。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综上所述,小编认为,《解释》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限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是不准确的。不论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这种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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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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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7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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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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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1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70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43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43评论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大律云律师团 254评论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230评论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81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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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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