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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杨一凡律师2022.02.07694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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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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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那么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0253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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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出现债务凭证被撕毁的情况,首先应看凭证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够拼回原来的样子,不影响能够清晰的看到债务凭证的有效期限等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来打官司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依据性的。要清晰有效的说明债务凭证的撕毁的原因,来证明凭证的撕毁并非自己本意。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8104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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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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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内容:在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听人提起过借高利贷的现象。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不属于违法的;不管是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借高利贷的人,都不犯法的,如果用暴力手段追要高利贷那就违法了。另外,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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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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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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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9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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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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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内容:2011年7月5日,吴某向邹某借款15万元用于服装采购,并于当日写下欠条。在双方约定的欠款日期至,吴某打电话给邹某称他准备好钱还款了。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收回欠条不还欠款构成抢夺罪。后案发,吴某对收回欠条,部分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吴某收回欠条,不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本案当中,吴某收回欠条是邹某自己主动拿出交到吴某手上的。那么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35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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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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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 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

    内容:一些债主为了取得不正当利益会私自篡改借条内容,最常见的就是修改借款本金数额,或者提高利息,甚至最后还款时间。其实篡改借款本金的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借条的内容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借条私自更改金额,是伪造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纳。如果对方私自修改借条的话,属于恶意伪造、变造,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义之财的行径极为恶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如果确实发生了被债务人私自修改借条情况的,那应该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借条的修改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是债务人私自修改。那么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83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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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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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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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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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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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8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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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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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 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

    内容: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那么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22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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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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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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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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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那么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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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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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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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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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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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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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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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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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那么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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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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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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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内容: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11年5月,周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姜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周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姜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周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中姜某的代付行为使得周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周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姜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周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本案中的周某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其占有的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可视为利益的消极增加。那么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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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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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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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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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81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56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1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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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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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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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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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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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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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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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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