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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成立吗

许瑞林律师2022.02.07984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成立吗法律没有父债子偿的条文,父债子还是封建社会的法制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父债子还不成立。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成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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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成立吗

法律没有父债子偿的条文,父债子还是封建社会的法制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父债子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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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是否真的有父债子还的说法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法律上是否真的有父债子还的说法

    内容: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相关规定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那么法律上是否真的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52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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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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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内容: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那么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264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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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内容: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一)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二)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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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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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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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

    内容: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效力还没有发生,自无代位权成立行使的可能性。此规定实际明确了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要件。那么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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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8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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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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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债子还的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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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父债子还的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

    内容:父债子还的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规定在继承了父亲遗产、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下,儿子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综上,“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那么父债子还的法律包括了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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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59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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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息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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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无息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吗

    内容:借款合同,是有偿或无偿,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就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无息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成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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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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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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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内容:担保合同是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种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保证人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保证债权的实现,受法律保护,对此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又怎样的呢?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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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成立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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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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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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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

    内容: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谨记讨债诉讼时效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没有约定还款日的,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那么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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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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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

    内容: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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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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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追讨债务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追讨债务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追讨债务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那么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追讨债务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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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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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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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内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程序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而此法院须将假设由其审理该诉讼程序时不会作出之行为撤销,并命令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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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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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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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内容:收养当事人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决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如《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与修改前的收养法相比,新的收养法有着显著的特点。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有些收养需要登记,而另一些收养则不需要登记。那么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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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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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内容:一般来说,父母或者子女为对方偿还债务是没有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子女没有义务为其父母清偿债务。依照个人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的原则,父母欠下的债,子女的财产是不用被拿来偿还债务的。特殊情形可以“父债子还”但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形可以“父债子还”,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但在数额上以去世的一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那么“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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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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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614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39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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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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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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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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