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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

任冰峰律师2022.02.07780人阅读
导读: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此后,各国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确认了债的可转让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此后,各国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确认了债的可转让性。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萨*尼等人主张债权不得转让,其理由种种:有以罗马法为本,认为在罗马法上诉权与权利有别,唯诉权能够让与而权利则否;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有违于债权的本质;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则势必破坏债权的同一性;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则债权的标的即归消灭;也有认为债务人有对于特定债权人履行其义务的利益,如变更债权人,则将侵害债务人的利益等等。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债权为法锁的观念逐渐发生动摇。罗马法后期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转移债权,即原债权消灭而代以新债权,由第三人行使新债权所赋予的权利。英国普通法则采用授予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施债权转让。此后,各国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确认了债的可转让性。债权作为财产权,具有利用价值,从而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被用作交易的客体。在现代社会,一切财产都被视为资本,债权的资本化也已成为人们的一般观念。一方面,债权可以用作投资,因而债权的转让成为投资流动化不可缺少的条件。以往局限于个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债权,逐渐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的、独立的权利,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另一方面,债务人以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债务的担保或者清偿方式,也有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稳定有颇多实益。由于上述原因,许多国家出现了债权证券化的现象,使债权具有无因性和更大的流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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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完善构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完善构想

    内容:笔者认为,构成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一)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由于无效的债权转让致使受让人有损失的,转让人应负责予以赔偿。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理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这已经超出了债权转让的性质范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那么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完善构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0957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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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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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规定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规定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规定有哪些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26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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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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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1、该债务根据其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依照法律的规定均可以进行转让;2、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3、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了一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都包括了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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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都包括了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都包括了哪些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了: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都包括了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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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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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内容: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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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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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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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主要有:主体方面的限制、客体方面的限制、内容方面的限制、形式方面的限制。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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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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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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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形式方面的限制。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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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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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1、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2、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3、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主体方面的限制、客体方面的限制、内容方面的限制、形式方面的限制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41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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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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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内容: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包括主体方面、客体方面、内容方面和形式方面的限制。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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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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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内容: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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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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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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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

    内容: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此后,各国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确认了债的可转让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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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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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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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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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生活中,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债权的,需要是在法律允许转让的范围内,并且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27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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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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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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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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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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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各国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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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世界各国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内容:世界各国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债权转让制度在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以专门章节予以阐述。各国民法均规定对债权转让的有效要件应包括债权应有效存在、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债权内容不得改变、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等。那么世界各国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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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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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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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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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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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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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612评论
  • 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怎么办? 项目存在挂靠,工程款该找谁要? 如何破解工程款拒绝支付难题? 谈判调解、财产保全、支付令、担保、债权转让,多种高效方法,破解疑难杂案! 3月23日14:00, 仅20个名额 ,私聊咨询直播密码,扫码观看
    张嘉娱 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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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59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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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04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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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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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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