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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张嘉娱律师2022.02.07855人阅读
导读: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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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35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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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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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算合同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转让协议算合同吗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常见的合同之一,是归属于经济合同之中的,若是发生纠纷,也归属于经济纠纷之中。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三)债权转让通知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算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43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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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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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是能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义出资人私自处分股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内容: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那么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24100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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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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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企业之间进行债权转让时,应该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债权人还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那么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108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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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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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合同未付款依然成立,即双方未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但主合同已履行的同样认定为合同成立,约定以付款为生效条件且主合同未履行的认定为合同未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那么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61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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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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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还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30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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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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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内容: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告不能以其其他资产清偿原告债权,其在该房屋上所设担保物权亦不成立,在自身仍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告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害及原告债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可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应可撤销。那么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060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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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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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内容: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通知。那么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36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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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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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那么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4.26981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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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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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的承诺在通常情况下是意味着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担保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民法典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担保人

    内容: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那么民法典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担保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59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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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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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该怎么转让? 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该怎么转让? 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内容: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视为无效。那么债权该怎么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2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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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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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分别有: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

    内容: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债权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85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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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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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以及债权转让的特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个人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以及债权转让的特征

    内容:个人债权转让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就是有效的:首先,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个人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以及债权转让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39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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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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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内容: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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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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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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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

    内容:以及对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等问题大家也不是太明白,围绕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债权转让合同是可以无偿进行的,这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进行处置的权利,但债权转让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转让才是有效的。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无偿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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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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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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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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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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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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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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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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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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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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