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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2022.02.07971人阅读
导读:

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

问:李律师,我公司准备为另一合作伙伴的借款提供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我想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我们会否承担额外的风险?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我知道以前是很多的)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盼请答复。谢谢。

答:保证期间和相应诉讼时效的问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你咨询的内容我相信也是困惑很多人的问题。本人对此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解答如下,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首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其次,你的第一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白两个概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弄清二者的关系。以你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例如咨询所提到的三年约定,从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来讲效力就有可能不同。

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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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的抵押期限如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有效。如果早于或者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则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内容: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那么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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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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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

    内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这种约定又有无法律效力?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情形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则是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科学地讲,对于“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是否有效”这种说法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仅仅就约定本身的效力来看,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保证期间约定超过2年,为此约定3年是可以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担保期限约定3年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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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效期限并不是必要约定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否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但如果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约定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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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

    内容: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担保期限延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那么担保期限延长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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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担保有效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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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

    内容: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连带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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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约定的分期还款担保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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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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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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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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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借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有效吗

    内容: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那么借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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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则担保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是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则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同时届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效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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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效吗?

    内容:本案银行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依法应免除王某的抵押担任责任。本案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得清偿,因此抵押人王某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王某与银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与《担保法》的规定不符,应确认为无效。那么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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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为一个月,在期限过了之后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在担保期限的范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一般或者连带责任保证;过了该期限的,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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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

    内容: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那么质押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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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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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有效期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担保合同有效期限

    内容:为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15日。不过,石狮法院近日一审判张某偿还70万元本息,并认定担保过期,判陈某免担保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限,半年就会过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自愿为借款作担保,并自愿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那么担保合同有效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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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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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是否有效

    内容:债务关系中,双方将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免会出现债务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是否有效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67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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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情况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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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此情况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内容:此情况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案情:个体户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6.2‰,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9日。本案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得清偿,因此抵押人王某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那么此情况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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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

    内容: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当事人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因此,您的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不用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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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约定了时间是否有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约定了时间是否有效

    内容: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约定了时间是否有效在担保法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另外,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那么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约定了时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59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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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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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了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还有效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过了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还有效吗

    内容:同日,胡某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某信用社与胡某还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该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被告胡某辩称,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早已经过,某信用社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故其对抵押房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据此,认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无效,对于登记机关设立的抵押期限,因该登记设定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通过判决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那么过了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还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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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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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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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内容: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那么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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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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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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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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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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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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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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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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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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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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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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