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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赵金保律师2022.02.07372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不应当扣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不应当扣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不应当扣免赔。

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主要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对于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条款并没有规定实行免赔。因此,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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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代位求偿流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车险代位求偿流程

    内容:车险代位求偿流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在单车事故的时候这项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就不太适用。只有当对方负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车险代位求偿原则才能够起作用。那么车险代位求偿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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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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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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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

    内容: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如果怠于履行这项法定责任,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正是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保险标的损失作了赔偿,才产生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也才成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负有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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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代位求偿权有效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放弃代位求偿权有效吗

    内容:《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于基础法律关系中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那么放弃代位求偿权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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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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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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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就发怎么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而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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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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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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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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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

    内容: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保险人是否能够享有对停车场的代位求偿权,关键是看停车场对于停放其中的车辆丢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作为有偿保管人的停车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取得权益转让后,应积极向停车场进行追偿。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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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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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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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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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内容: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的赔偿涉及代位求偿问题。《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被保人放弃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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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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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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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某应当对任某受伤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任某经常在郭某店内理疗的基本事实存在,郭某本人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任某提供的两个证人能够证明2月8日在店内有一人摔倒的事实。郭某的十三个证人虽然否认这一事实,但十二个是其顾客,一个是其雇员,与其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同时顾客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事发当时是否在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他们所证明的任某当天没有做理疗体验,没有人在店内摔倒的事实,难以令人信服。结合证据规则及本案事实,任某在郭某的理疗中心摔伤的可能性较大,其所主张的事实已达到了较高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郭某从事经营活动对消费者的人身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湿滑地面作出处理防止顾客摔倒而没有采取,应当对任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任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应予以必要注意,但却由于自身疏忽而发生了摔伤的事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_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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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_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险代位求偿流程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相关知识,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1、双车事故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针对的唯一一种情况就是双车事故也只有发生双车事故的时候车主才能够使用车险代位求偿。

    陈明月律师
    2022.05.06742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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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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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那么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否是同一权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975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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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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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内容: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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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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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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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综上,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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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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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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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

    内容: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债权人代位权使用的条件: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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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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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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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代位求偿权需要多长时间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申请代位求偿权需要多长时间

    内容: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那么申请代位求偿权需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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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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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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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

    内容: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那么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要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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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属于医疗损害,否则则属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股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行为法》关于人身损害的一般规定,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七章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患者在医疗机构因非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医疗设施有瑕疵致患者摔伤或在医疗机构自残自杀;2.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3.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或医生故意伤害患者等,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确定医疗机构在上述情形中的责任,首先应考察医疗机构对患者等所负的义务,主要的依据是法规、规章、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如对病患的管理安全保卫检查、危险品管理等的规定或制度,对于违反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尽到职责造成患者或者其他人员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自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额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共同海损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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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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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不应当扣免赔。对于无责的保险事故实行免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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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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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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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了!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leyu.dalvlaw.cn/itver/n/946182/13811897481?compId=40051243

    邢颖 101评论
  • 交通事故又一成功和解案件,帮助伤者快速拿到赔偿款25万元!北京怀柔区交通事故,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车主无责,肩袖损伤评为十级伤残。元甲和解团队站在伤者角度,快速谈和解,拿到满意赔偿款!
    元甲交通律师 78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3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53评论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01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594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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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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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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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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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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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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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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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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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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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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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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