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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吴梦云律师2022.02.07524人阅读
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基本方式,法律缺陷,保护制度完善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公司债权人则仅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它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主张契约上规定的权利以外,对于公司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此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然而,应当承认,与其它国家的公司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是强有力的,有着一系列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地方。基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一)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这是指公司在设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开、公布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某些重要信息以及某些重要资料和报告。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薄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和抄录。[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在其设立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司设立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在公司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4].如果是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其财务会记报告[5].公司如果因破产或解散而要终止其存在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6]清算事务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7].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面、较清楚的了解,从而作出是否与公司从事交易的决定。(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这是指公司必须达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并且在公司设立后不得滥用公司资本,侵吞、非法分配公司资财,导致公司资财被不当使用、削弱和流失。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实现的总担保(generalguaranty)。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免受公司资本削弱之危害,我国公司法以大量的条款规定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此类条款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关于抑制进入公司的资本被不当削弱的规定,具体包括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股东、发起人和认股人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和第88条关于出资额或股款缴纳的规定,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关于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31条关于股份发行价格的规定。第二类是阻止公司资本从公司分离出去的规定,具体包括公司法第104(2)条关于公司资本遭受严重损失时的规定,公司法第108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法第131条、第178条关于股份溢价款用途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77条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第三类是关于防止公司管理人员非法侵吞、处置公司资本的规定,具体包括公司法第34条、第93条关于出资和股本抽回之禁止性的规定,公司法第59条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侵占公司资财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60条关于董事、经理、监事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司法第60条关于公司资金用于借贷或用于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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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

    内容:[1]但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诸如休眠公司的产生。目前我国休眠公司的存在形态主要有三种:资格无,人犹在。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后,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公司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处于一种潜伏、歇业或者非法存续的状态,但是其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即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只不过处于一种法律资格尚存、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尽管休眠公司存在的形态具有多样性,但它们都是为逃避债务而产生和存在,并且这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那么“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46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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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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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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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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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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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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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下股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保证权益:股东可以通过申请分配利润、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且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债务,很有可能发生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使得债权人无法在合并过程中对合并进行监督,从而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债务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81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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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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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内容:分立合并: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与一个或者数个正在存立的公司进行合并。关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规定只能详见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该条对公司分立规定了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纳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护范畴。那么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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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07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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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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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1、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2、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完善股东大会制度;4、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27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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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其基本目的之一,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覆盖面狭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也为一些企业和地方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破产赖债、逃债留下了空间。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那么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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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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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要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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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内容:一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设立的门槛。在此方面《公司法》条文变化如下:1.关于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那么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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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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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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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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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那么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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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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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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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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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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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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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时可以解散;2、公司解散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内容:(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那么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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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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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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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48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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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主要有:1、股东可以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参加诉讼;2、完善股东的知情权;3、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强大冲击。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那么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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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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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那么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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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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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种胜利是二审维持原判!北京怀柔地区发生交通事故,伤者无责,评上十级伤残,元甲律所专案组,以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为核心推动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专业才能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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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10%份额、公司股权、银行存款、租金等合理财产,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口碑价值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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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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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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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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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用所)创办于2010年,地处北京CBD国贸。 天用所是一家新型综合智慧律所,以技术赋能、专业驱动为理念,是“植根本土、放眼国际”的特色云律所。天用所率行业之先引入法律技术产品,在国内各地设有云分支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服务网络,各地服务机构与天用所资源共享、分工合作。云律所宗旨是整合律师行业优势资源、实现将首都律师、专家顾问的高水平法律服务推送到全国各地的客户,让客户体验新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便捷化、科技化。云律所通过全国一体化运营,努力打造律师、客户之间“分享•共赢”的法律生态圈。 天用所与时俱进,为客户设计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维护客户对法律需求的选择权,在数字时代享受便捷、普惠、专业、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天用所怀着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胸襟情怀,汇集了实战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不断吸收拥有使命感、责任感的资深合伙人、青年才俊。天用所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知名高等学府,部分律师曾就职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科研院校,不少律师现担任省市政府机关法律咨询专家或在各级律师协会兼任重要职务。天用所还聘用大量具有丰富司法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造诣的专业人士担任专家顾问,组建了实力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保证法律服务的高水准。 天用所秉持守护规则、尊崇品质、诚信重德的使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破产重组清算、合规业务、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物业、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多领域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前瞻性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建所以来,天用所在专业服务能力上精益求精,深受客户、业界同仁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获赠无数客户锦旗,连续多年获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社会机构的嘉奖,同时积极践行服务宗旨,在全国各地举办近百场法律公益讲座、上万次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被《CCTV栏目》、《方圆律政》、《法律与生活》、《法制晚报》、《法律生态圈》、《人民政协网》、《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商报》、《见证品牌》等主流媒体所报道。 不忘初心,方能恒远。天用所将一以贯之,以敬畏之心打造底蕴,以无畏精神铸就光辉,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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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骗,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张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78万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让梁女士与张先生签订78万元借款合同,现张先生拿着78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梁女士偿还78万元的借款。 梁女士选择天用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天用律师用专业维护梁女士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保护梁女士得最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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