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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541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

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宇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

解读《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一、复函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肯定。该批复作出后,在适用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催款通知书范围的掌握和债务人签收行为的认定理解不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产生了不同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在这个背景下,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适用作进一步诠释,很有必要。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6月24日,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临泉县供电局向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阜阳至宋集输变电项目,期限为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100万元,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100万元;合同未约定利率,如临泉县供电局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按拖欠贷款余额收取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于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3日分别将100万元和90万元合计190万元的农电调节基金款项,转入临泉县供电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临泉县供电局未能还款。1998年6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与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投资公司合并,组建安徽投资集团,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资作为资本金。2003年3月25日,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对账单载明贷款余额205万元,应收未收贷款利息25950元。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于当日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2005年3月24日,安徽投资集团以临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泉供电局偿付涉案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7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

合肥中院一审确认借款合同有效以及临泉供电局违约,并认为: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安徽投资集团未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临泉县供电局于2003年3月25日签收了安徽投资集团向其发出的对账签证单,因此可视为临泉县供电局对本案债权重新进行了确认,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自临泉县供电局签收对账单之日至安徽投资集团起诉时不满两年,故安徽投资集团主张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判令临泉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投资集团借款本金19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25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并无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在该“贷款对账签证单”签署“通知收到”字样,不能表明临泉县供电局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更不能表明双方已就涉案款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该行为不是催收到期贷款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涉案债务的重新确认。安徽投资集团对涉案款项已丧失胜诉权。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安徽投资集团的诉讼请求。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后,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临泉县供电局签收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应作广义理解,即理解为债权文书的概括称谓,其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款通知单”。本案中,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从其所载内容分析,其中注明包括“省农调200万元”,即其包含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债权本息余额等内容,故应认定该“贷款对账签证单”具有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只是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对债权人临泉县供电局贷款情况进行了解。因此,该“贷款对账凭证单”的法律意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是相同的,也即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凭证单”,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请求临泉县供电局对未还的农电调节基金贷款进行重新确认。对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通知收到”的行为,由于其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签收行为系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从另一方面说,即使“通知收到”的表述不够明确,但是从民事审判一般应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角度出发,在对此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时,也以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为宜。

少数人意见认为:从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表明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

六、评析意见

(一)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在各国民法的规定中,均为强行性规范,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那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履行,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条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角度”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予以保护。这个《批复》是针对河北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该批复精神一致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还是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双方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当事人双方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这种观点建立在胜诉权消灭说的基础上。按照胜诉权消灭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这个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借贷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对履行原债务达成一致,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才能认定为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有明确的催收表示,应结合文书的名称和内容综合判断;第二,逾期催款通知应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和同意,有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采抗辩权发生说,债务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后放弃,义务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仍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法。笔者认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灭说在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保护方面并无矛盾。

(二)贷款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应视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情况很普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认定也不完全统一。本案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能否认定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通知书,应结合“贷款对账单”的用途和内容来进行判断。根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提供的咨询意见,贷款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借贷双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贷款一般都用固定格式的催款通知单或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本案贷款对账4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贷款本金数额和债权人单方计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要求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因此,本案贷款对账单不属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三)债务人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不具有偿还过期债务的意思

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不同于普通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是其对贷款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表示不清楚;二是“通知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务人接收对账单的客观事实,但推断不出其有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

因此,债务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债务的履行进行了重新确认。

(四)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保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审查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作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解释,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意思不应过于苛刻,只要债务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同意履行债务。

我们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当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对自然之债的保护应不同于普通债权,要适度从严,以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也是交易安全和快捷的基本要求。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到期5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主张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制度刚性出发,也不宜认定安徽投资集团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济庭曾专门作过研究,并由曹士兵作过书面总结整理;至今,对于该2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及许多不理解。

(一)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该批复下发时的原文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刊登在公报时作了文字修改,其实,修改的更加简练,文字表达不会形成误会和误解。以此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

1、还款协议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新的还款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而非协议签定日。在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日期的协议上,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现在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年,如果没有这样的时间点,则要考虑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认定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算2年,或者认为必须从支付贷款之日起算2年,这些理解对债权人都是不利的,不应成为我们判案的依据。

2、还款协议作为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约定对新的法律关系不再适用。在司法裁判中,原来的法律关系只是作为一个背景材料作为参考,不应成为判案依据。

3、存在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双方达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从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此时的从债务人仍然有权按照原来的协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行使抗辩权。只有当从债务人也参加到新的法律关系中时,或者明确予以认可时,并愿意按照新的协议承担从债务时,新的协议才对从债务人产生当然的约束力

(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对该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有关情况作以下阐述:

1、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但是,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放弃行为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如果债权人是专门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期间的,只要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担保人不能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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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谈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债权债务的重新认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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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仍有保证责任吗

    内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并非一定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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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264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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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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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

    内容: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那么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0939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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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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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普通破产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有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仍然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一) 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0917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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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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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诉讼时效中断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我想到法院起诉,但王某在保证书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刘某是在2014年5月结算确认,时隔超过两年,不知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的债权还能否得到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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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8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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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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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现在只是进行了认罪认罚,还没有经过最终法院判刑。
  •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

    内容:陈某认为,张某借款于2001年7月10日到期,还款期限到后,农信社未及时主张权利,直到2007年3月10日才向张某出具了催收通知,其时效早已丧失。而农信社则认为,虽然和张某的借款合同主债权时效已过,但借款人张某又重新签字并确认主债权,抵押权也应有效。因此,陈某爱人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由陈某承担法律后果。其二,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确已丧失对抵押人陈某的诉讼时效。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那么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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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9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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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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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56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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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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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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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54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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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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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

    内容: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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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28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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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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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

    内容: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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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99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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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

    内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这与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该种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之情形。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之情形,可出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由此可知,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也应发生中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引起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是否会引起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未作规定。那么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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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31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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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内容: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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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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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

    内容: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那么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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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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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23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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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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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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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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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很多人不愿意走到起诉这一步。 因为一说到起诉,就觉得费时费力。 今天就给大家说2个办法,能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支付令 如果事实清楚,直接携带着您的身份证和欠条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晰的,会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如果债务人收到法院支付令,十五日内拒绝偿还债务,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不久流程简单,费用也比起诉低。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只需起诉需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一。 二、律师函 其实很多人拖着,是认定了你不会拿他怎么样。 出具律师函,更能引起对方的重视,让对方知道你要钱的决心。 不仅如此,律师函可以直接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函可以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证明,它比聊天记录更加具备法律效力 很多时候,对方拿到律师函,因为不想惹上官司,就会把钱还给你。 对于一般的欠钱不还的,可以试试这2个办法。 当然,对于无动于衷的老赖,直接走起诉流程。 法律程序虽然漫长,但法院一定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法律面前无小事,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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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挂名对方公司的法人、高管或股东。 离婚时,对方可以把大额债务都解释成用于公司经营。这就是典型的“共同经营”,属于共同债务。 🚩取消手机指纹开机,设置锁屏密码和sim卡的PIN码。避免对方用你手机或拔出sim卡插到其它手机里使用——搞网络借贷,向债权人发出确认/追认债务的短信。这样个人债务就变成共同债务了。 🚩要掌握对方的银行账户、保险单、股票账户。 离婚时,如果没有这些财产线索,等于分割不了对方的财产。除非你能找到有资源的人,花重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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