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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李楠楠律师2022.02.07540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

1、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索赔。

二、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1、已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

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才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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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特殊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代债务人追讨到期的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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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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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的全体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的性质,因此,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代位权,如不得擅自处分债权人的权利等。如果债权人违反注意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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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内容: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101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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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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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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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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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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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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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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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未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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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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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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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从债务人处取得应得债权的权利,四、代位权的局限性1. 权利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受债务人目前财务状况和债务性质的制约,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2. 权益保障:原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尊重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其损失,三、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代位债权与原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追索权,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应当承担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王熙律师
    2023.11.2182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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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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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内容: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代位权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实体法上的一种实体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是行使代位权有利于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特征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37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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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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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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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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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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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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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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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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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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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觉得小编整理的还不能够解决您的疑惑,不妨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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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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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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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

    内容:目前对于代位权属于何种性质,国内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为请求权。代位权是一种形成之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现有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参加诉讼,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偿。而代位权的行使,正是具备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两个主要特征,同时又是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保全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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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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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内容: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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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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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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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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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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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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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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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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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94评论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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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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