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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王熙律师2022.02.07446人阅读
导读:

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人会议只是“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组织形式”。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才会临时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有关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情形,债权人会议确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性集会。因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机关组织。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范围及其决议的执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定,充分肯定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权者为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一定都享有表决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人会议只是“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组织形式”。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才会临时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有关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情形,债权人会议确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性集会。因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机关组织。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范围及其决议的执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定,充分肯定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权者为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一定都享有表决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共同的利益,有必要组成债权人会议;但是,债权人会议并非权利主体或者非法人主体,不具有诉讼能力,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当然也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法院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成立的集会。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人会议只是“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组织形式”。还有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破产案件都应当设债权人会议,当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较少时,没有必要成立债权人会议。

事实上,在那些破产程序不设债权人会议的国家,例如,法国、埃及、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债权人会议是否组成或者召集,则完全取决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才会临时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有关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情形,债权人会议确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性集会。

另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有一致的基本利益、共同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于是否同意和解、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破产费用的增加或者拨付、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或者分配等事项,表达共同利益的唯一方式,是组成和召开债权人会议;何况,债权人会议还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法定机构。因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机关组织。日本学者多采取这种立场。

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陛集会,而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独立地位的意思表示机关,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其意思、行使权利的基本形式。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范围及其决议的执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定,充分肯定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成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其表达共同意志的机关,而且应当成立债权人会议。只要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论债权人人数多寡,均应当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为破产程序中必须设置的法定机构。

第二,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非法人团体,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债权人会议也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不构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可以起诉或者被诉的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是,债权人会议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相对于债务人(破产人)而言,它是成立和解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相对于管理人而言,它是独立实施监督的专门机构;相对于法院而言,它是债权人表达意愿的自治共同体。债权人会议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无能力,不足以说明其在破产程序上的无能力。实际上,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上所取得其独立意思表示能力,源于破产法的创制,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所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充分反映了其在破产程序上的独立地位。

理论上,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那么,不论债权人是否依法申报债权,均应当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是,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本形式,不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自然难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权者为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表决(除不能行使表决权者以外),以及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一定都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可以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类。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人会议议决的事项有支持或者否认权利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且其债权确定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至于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依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对债务人享有将来求偿权,此项求偿权可否对债务人行使,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已经以债权全额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将来求偿权人可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以上各种类型的债权人,若债权额不确定或者有异议,由法院裁定临时确定或管理人临时确定债权额后,可以行使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那些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但对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没有决定权的债权人。一般而言,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对于债权额未确定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将来求偿权、债权人或者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均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法院根据情况确定其可以行使的债权额时,该债权人则可以行使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了防止或者避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利为优势、在行使表决权时作有害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立法例限制其行使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会议议决和解协议和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3)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不宜行使表决权。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不得就该决议行使其表决权。但是,若破产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应当限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学者间有不同意见。例如,债权人会议以决议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被推举为候选人,该债权人可否行使表决权?这就是问题。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召开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涉及债权人团体的切身利益,而有召开债权人会议加以讨论和决定的必要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与破产程序有一定利害关系的非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以或者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例如,破产取回权人,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此外,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债权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债务人无故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对债权人的询问不作回答或者作虚伪回答,法院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就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事项等,回答债权人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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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

    内容:在日后的实际中债务人往往会拖欠还款,这时的债权人都还不大清楚自己应该如何解决,以下是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的介绍。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两年。(三)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从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那么债权人怎样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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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相关法条中,例如: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请求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的权利受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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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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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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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内容: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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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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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以外,不能通过决议;债权人会议超出债权人自治的范围,表决通过的决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是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对会议议题所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债权人会议讨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表决并作出决议。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原则上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为必要,即使个别债权人有异议,决议同样产生约束力。例如,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应当报请法院裁定认可。那么债权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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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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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为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

    内容:纵观各国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仅体系较为完善,而且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设立债权人会议与监督人的方式,以实现债权人自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保证我国破产法切实能适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那么建立和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52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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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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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

    内容: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涉及行为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具有合法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 撤销的效力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2.1 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要具备的行为表现,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借款人免除债务,但撤销并不意味着债务不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行使撤销权需要谨慎,遵循法律规定,不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翁玉素律师
    2023.11.0232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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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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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我国民法典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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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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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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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权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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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人的权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人的权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那么债权人的权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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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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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的

    内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指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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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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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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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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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我国《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人无表决权。我国破产法对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的规定有所不妥,其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相对应,一方面规定其对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无表决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其有约束力,这显然是对别除权人利益的不当损害,应加以修改。第一项职权将本应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职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的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取消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权利。加上别除权人对任何事项都没有表决权,因此,别除权人并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必要。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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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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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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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内容:下面催天下小编介绍一下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8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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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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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

    内容: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我国民法典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33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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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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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内容: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人会议只是“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组织形式”。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才会临时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有关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情形,债权人会议确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临时性集会。因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的机关组织。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范围及其决议的执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定,充分肯定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权者为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一定都享有表决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44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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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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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

    内容: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当除外。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其权利的行使应与债权人的地位相同,享有债权人应有的发言、表决等权利。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系指不属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依照中国《》第196条规定,清算中的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的,其清算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必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由法院依法确定并通知。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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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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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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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偿还有哪些法律规定?债权人抢回自己借款应当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务偿还有哪些法律规定?债权人抢回自己借款应当吗?

    内容:债务偿还是归还所欠的债务,但是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强行抢钱来抵债,这种举动合法吗?在我国法律对债务偿还有哪些法律规定?两名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到了派出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抢回自己借款应当吗?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那么债务偿还有哪些法律规定?债权人抢回自己借款应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95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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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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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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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7评论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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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00评论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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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642评论
  •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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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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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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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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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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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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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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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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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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