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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

赵金保律师2022.02.07109人阅读
导读: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一、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虚假债权,是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些当事人倾向于现金支付,致使债权债务关系真伪难辨,对于大额的现金支付,法院在难以查明的情形下,就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一、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虚假债权,是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些当事人倾向于现金支付,致使债权债务关系真伪难辨,对于大额的现金支付,法院在难以查明的情形下,就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

一、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

1、债权必须具有合法性

以民间借贷为例,出借人出借资金给借款人时,如果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目的,那他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合法性,是法律正当性的体现。

2、债权必须具有真实性

债权必须真实而非虚假,这是显而易见的。虚假债权,是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债权必须具有完整性

所谓债权完整性,是指债权必须有具体、完整的债权凭证。如民间借贷,应该有借据或协议,同时应该有支付凭证。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一些当事人倾向于现金支付,致使债权债务关系真伪难辨,对于大额的现金支付,法院在难以查明的情形下,就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这就要求人们在放债的时候,尤其大额放债,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债权人也有注意义务

债权人放纵债权的风险,必然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夫妻个人名义巨额举债,出借人在不能确信举债一方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自然应该审慎放债,否则就可能仅仅构成个人债务,难以被司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怠于行使这些注意义务,将债权置于一种不安全境地,要求法律和法院事后补漏与救济,违背了市场法则,权利有可能难以得到保护。

二、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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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些债权债务的情形比较特殊,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那么此时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③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但同时需要签订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当然这个合同也是有无效的情形。对于被确认无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均有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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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开发区房屋管理委员会,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开发区房产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有颁发房产证的职权,其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主体资格,颁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次,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防卫和对抗;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诉期限已过而承认其效力,这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长远而言对社会更为不利。因此,本案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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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转让范围及其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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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

    内容: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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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内容: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三种: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那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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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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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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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呢?

    内容: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是:转让的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转让分为哪几类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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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哪些情形下债权受保护,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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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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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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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直诉保证人不受司法保护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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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直诉保证人不受司法保护

    内容:4、被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主债务人谭建明提供担保,未取得被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同意 本案涉及担保内容的三方《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谭建明欠原告18万元工程价款于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由被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支付。那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直诉保证人不受司法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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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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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那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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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债权无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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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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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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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内容: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那么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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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消灭后再转让无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消灭后再转让无效

    内容:但是,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李女士发现,这笔债权已经消灭,并不具有效力,那么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债权消灭后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消灭后表示这份债权已经完结,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属于已经不存在存续关系的债务关系。因此,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可以宣告债权转让无效,自己依然享有那三万多欠款的权益,要求欠款人来进行偿还。预防债权消灭后再转让骗局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将已经消灭的债权再转让的事情时有发生,通过这些骗局可能会损害许多人的利益。特别重要的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一定不能因为贪图利益而放弃对债权的正式核实,这是骗子们经常利用的手段。那么债权消灭后再转让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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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那么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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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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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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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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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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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至此,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到六种。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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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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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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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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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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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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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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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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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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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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