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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2022.02.07966人阅读
导读:

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即债权人不享有现实请求权),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权利人之能够行使请求权,从客观上看,必须权利确受侵害;从主观上看,必须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后果的处理,是使当事人仅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但实体权利本身仍然存在,此时的权利沦为自然债,不在法律强制范围之内。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但这只是任意性的规范,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间,从其约定。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即主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主债务不灭,保证人永远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约定有悖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宗旨,保证期间价值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对债权人行使权利进行期限界定,促其尽快行使,即法律的愿意是希望债权债务早日得到履行。

对此约定究竟是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定为六个月,还是依其约定过长超过主债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定为3年,倾向于认为保证期间长于二年的,即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六个月。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即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中断的状态是延续的,一直持续到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完成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之后。中断状态完成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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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曲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张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显属违约,曲某要求张某支付该笔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曲某主张的三笔分期履行的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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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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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区别)

    内容: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则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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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但这只是任意性的规范,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间,从其约定。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对此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即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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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还要履行责任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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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还要履行责任吗

    内容: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除了签订主债务合同外,往往还有附属的担保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主债务合同诉讼时效到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失,这样保证人不用继续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还要履行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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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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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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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什么是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那么什么是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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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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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内容: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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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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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内容: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那么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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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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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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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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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在实践中,保证期限容易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混淆。关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那么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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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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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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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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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和区别

    内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与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和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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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内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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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都有什么不同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都有什么不同

    内容: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即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都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47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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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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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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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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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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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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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90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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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3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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