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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王学瑞律师2022.02.08465人阅读
导读: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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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

    内容: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信用社要求保证人赵先生、朱先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有权起诉担保人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11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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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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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内容: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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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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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还能索要欠款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务人死亡还能索要欠款吗

    内容:3、法律分析:债务人死亡了,如果债务人有遗产和继承人,则债权人还能索要欠款,2、欠款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其遗产追讨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3、具体如下:借钱的人死了,如果借款人有遗产的,则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如果债务人死亡,有继承人继承并且债务人是有遗产的,则由其遗产来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死亡,继承人继承的参与诉讼当中,并且债务人是有遗产的,则由其遗产来清偿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11.1444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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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如何讨回债?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如何讨回债?

    内容: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如何讨回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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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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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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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怎么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务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怎么办

    内容:债务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债务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812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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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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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承担的责任规定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偿还责任,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一般担保债务人死后担保人要承担债务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一般担保债务人死后担保人要承担债务吗

    内容: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而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是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一般担保债务人死后担保人要承担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18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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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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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是否判刑看涉案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行为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法院如何量刑,看行为人具体触犯什么罪名,以及是否具有量刑(加重、减轻等)情形来判断。
  • 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

    内容: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首先分析债务性质确定还款责任人般情况下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会从以下方面来判断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不是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3、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赌债等则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偿还夫妻方死亡的生存方要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那么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80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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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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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欠款是否由家属承担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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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务人死亡欠款是否由家属承担

    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有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当然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那么债务人死亡欠款是否由家属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047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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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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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债务人死亡影响诉讼时效吗1、法律主观:借款人死亡,诉讼有有效期,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法律主观:借款人死亡,诉讼有有效期,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应当是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借款人死亡,其借款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郭铭芝律师
    2024.01.2284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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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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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人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

    内容:债务人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一、遗产管理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那么债务人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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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20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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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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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债权人可以让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债权人可以让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内容:案件审理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何某甲、何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案说法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01.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本案中,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何某甲、何某乙应当在继承何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0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俗话说&ldquo。

    杨一凡律师
    2024.04.2674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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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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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该由谁来承担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人死亡该由谁来承担债务

    内容:一、遗产管理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那么债务人死亡该由谁来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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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41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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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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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由谁承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由谁承担?

    内容: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死亡后债务不一定由直系亲属承担。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那么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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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68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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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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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

    内容: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一般是不可以的。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而死亡赔偿金是产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具有对侵害生命权的侵权人进行惩罚的性质,但同时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为了进一步安抚生者。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当前立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财产损失。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债务人死亡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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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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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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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什么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内容:生活中如果有不时之需的情况往往需要我们借点钱来应急,有时候出现了如果借款人为二人或以上的人数的情况,多个债务人视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当然具备法律效力。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1、共同债务人在共同债务中,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那么什么是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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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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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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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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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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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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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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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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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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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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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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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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