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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于海明律师2022.02.08989人阅读
导读:

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欺诈破产行为

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的追回权。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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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清算中哪些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清算中哪些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内容:债务清算中哪些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那么债务清算中哪些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568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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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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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破产清算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另外破产清算债权人财产范围包括哪些呢?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⑤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④、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⑦、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那么破产清算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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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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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具体包括:从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到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包括实物、货币等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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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具体是怎样的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那么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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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

    内容: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那么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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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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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那么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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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钱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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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欠钱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内容: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那么欠钱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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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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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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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财产中哪些是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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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务人的财产中哪些是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内容:债务人财产的例外,是指那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例外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对破产财产的例外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除了在所处阶段上不同外,本质上二者并无区别,因此可以比照破产财产的例外来确定债务人财产的例外范围,主要有:1、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负责收回。那么债务人的财产中哪些是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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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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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范围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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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务人财产范围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那么债务人财产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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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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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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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内容: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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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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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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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都有哪些基本范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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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债务人财产都有哪些基本范围

    内容: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那么债务人财产都有哪些基本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104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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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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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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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内容:在世界范围内债务人财产形成时间采用破产申请开始主义的代表是美国。债务人财产一经形成就为破产程序目的而存在与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具有本质区别即使是债务人也不能任意处分。通过对可撤销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能够对破产申请与破产受理之间处于不确定地位的债务人企业财产提供充分的保护。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那么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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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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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破产申请后如何清偿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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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破产申请后如何清偿

    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破产申请后如何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28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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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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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内容:当债务人破产时,有必要知道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⑥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那么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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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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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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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内容: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林艳英律师
    2022.05.09784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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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84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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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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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林艳英 983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911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743评论
  •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北京法律咨询 384评论
  •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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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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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725评论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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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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