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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陈宗琼律师2022.02.08622人阅读
导读: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方下落不明另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之规定即方下落不明满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方下落不明另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之规定即方下落不明满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方下落不明另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之规定即方下落不明满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方下落不明满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年。

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这两层含义不完全具备的不能成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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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内容: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79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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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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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定

    内容: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经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人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又是遗产管理人的,应是债务人死亡案件的被告。那么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87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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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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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 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到法院开庭会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到法院开庭会怎么办

    内容: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到法院开庭会怎么办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当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处理。那么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到法院开庭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57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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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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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认定是否是赌博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审查认定是否是赌博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一些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赌博债务往往是由以前赌博债务的高额利息形成的。赌博债务是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审查认定是否是赌博债务的方法:1、要充分认识赌博债务隐蔽性,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要认真审查,对被告提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而请求人民法院收集的申请要予以重视。一是要在审理疑似涉赌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本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可将举证责任转而分配给原告。那么审查认定是否是赌博债务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35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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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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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

    内容: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本案被告。债权人在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拒绝清偿债务时,可以将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要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834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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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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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财产纠纷适格的被告的主体是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约财产纠纷适格的被告的主体是谁

    内容:杨某和万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在见面当天约定结婚彩礼款为66000元。现杨某以婚约财产纠纷欲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40000元整,万某父母是否是该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持该观点的认为,现今的婚约财产纠纷只是在婚姻法解释中有所规定,而婚姻法上纠纷的主体为男、女双方,故因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矛盾,其诉讼主体也只能是男、女双方。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父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被告。但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不仅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还应考虑该财产所赋的人身性。那么婚约财产纠纷适格的被告的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42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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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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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

    内容: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债务人对于代位权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54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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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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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适格的被告是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适格的被告是谁

    内容:债务人死亡其债务的被告是谁可以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那么债务人死亡其债务适格的被告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846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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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内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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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48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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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内容: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方下落不明另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之规定即方下落不明满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第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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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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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那么如何判断借贷纠纷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13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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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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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内容:即使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3.0241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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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

    内容: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被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而且,如果证人不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一般情况下,除非经过法院同意许可,否则,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76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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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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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内容:作为离婚案件的适格的当事人仅包括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故离婚诉讼的被告只有一个不能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二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已经被判离婚。三将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容易扩大矛盾。在离婚诉讼中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也不应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的被告。那么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46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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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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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20年的债务法院是否主动审查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超过20年的债务法院是否主动审查

    内容:超过20年的债务法院是否主动审查超过20年的遗产分割案件法院仍然必须立案受理因为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的答辩法院才能审查。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那么超过20年的债务法院是否主动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3063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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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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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806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7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09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2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43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41评论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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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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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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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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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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