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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任冰峰律师2022.02.09319人阅读
导读:

特别是当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时,法律禁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别是当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时,法律禁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其损失的赔偿金额,但不能寻求额外的利益。特别是当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时,法律禁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赔偿,各国法律都建立了海上保险追索制度(即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人责任人追偿,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我国《海商海》同样确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条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

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

2、必须存在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并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实。

3、保险人在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限度内行使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不同于委付,它不是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的途径,而是以补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为原则。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5、保险人应以其名义向第三方责任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由于在向第三人追偿时,保险人处于代位求偿的地位──取代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所以保险人追偿时应当使用自己的名义。

从而,保险人在追偿中是独立的权利人,不能依附于被保险人,也不宜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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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

    内容: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的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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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吗

    内容: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吗《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那么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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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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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

    内容:第三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注意问题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则必须承保。如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没有承保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时,尚不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第三者强制险的垫付与追偿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那么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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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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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内容:为此,各国法律对于海运保险设立了追偿制度,由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在支付了保险赔偿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以此来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多于其损失的补偿。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那么海上保险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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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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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转移保险代位追偿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怎样转移保险代位追偿权

    内容:怎样转移保险代位追偿权追偿权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一种权利,故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追偿权作为一种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怎样转移保险代位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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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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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通知其他担保人担保追偿权的转移吗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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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需要通知其他担保人担保追偿权的转移吗

    内容:需通知其他保证人,需要通知债务人。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司法原则,可得如下结论: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债务,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那么需要通知其他担保人担保追偿权的转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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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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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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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

    内容: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设置反担保制度意义,在于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如果说债权人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恶意转移资产,可以以侵犯第三方权益为由行使无效抗辩权,那么,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预期追偿权而因反担保人转移资产可能侵害担保人权益形成预期违约。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形同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应当享有提起预期违约的诉讼权利。在法院尚未审结,更未执行前提下,C企业能否起诉反担保人转移资产无效之诉?待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反担保人财产将一无所有,而担保人权利也将一无所获。那么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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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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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转移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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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

    内容:特别是当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时,法律禁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转移向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把握相应的法律条件:1、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论第三人追偿权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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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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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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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那么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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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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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将房产转移了怎么办 ,债务人转移房产多久可以追回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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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务人将房产转移了怎么办 ,债务人转移房产多久可以追回

    内容:此案刻不容缓,天用律所马上启动专案组,为防止被告米某及第三人再次转移财产,故在起诉前,天用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面对迷茫焦急的赵先生,为了帮他维护合法权益、找出案件的关键点,天用律师将复杂的案件进行脉络梳理:2020年1月19日赵先生因与米某及案外人孙某、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先生得知在2021年11月25日,被告米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已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进行财产转移,无偿赠与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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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内容:担保人追偿的时候就成为了债权人,担保人除追偿主债务外,还可以追偿利息,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那么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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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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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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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内容: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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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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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内容:该规定表明,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债权人不能通过向第三人索要债务来取得追偿权,即债务承担后,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人索要债权,从法律角度分析,债务人在承担完债务后,债权人失去追偿权,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其他人再次承担该债务,这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对债务的恶意处置会被法律认定为虚假交易、主体欺诈等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追偿权,但正义的根本不容破坏,债务承担后,债权人不能向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追偿,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恶意转移债务导致债权人不能顺利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债权人获得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杨一凡律师
    2023.06.2060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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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由第三人来偿还是不是就是债权的转移?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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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务由第三人来偿还是不是就是债权的转移?

    内容:乍一听到债务由第三人来偿还,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三角债。三角债在企业之间或者个人的借贷关系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增城的小庞向同事借款二十万买车,约定年底偿还,但是快到年底了,小庞身在老家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用钱,于是小庞在回老家的路上告诉同事钱向她表姐要,因为她表姐欠她二十五万已经好几年了。因为在这种三角债的关系中小庞始终是债务人的角色,因为没有通过正式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表姐。那么同事是有权向小庞要求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的。合同法中约定由第三人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而第三人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那么违约责任是要由债务人来承担的。那么债务由第三人来偿还是不是就是债权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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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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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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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

    内容: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现丙未偿还,甲以丙系代替乙履行债务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转移不同,一旦债务转移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转移债权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取而代之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转移债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只能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那么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转移约定不明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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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他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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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婚姻家事 61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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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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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2评论
  •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首先,想要分的更多财产,在离婚之前就要调查清楚对方名下的财产有哪些财产以及对方是否转移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 其次,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再次,如果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重婚等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如果你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照顾老人、孩子比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张芸 43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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