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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2022.02.09366人阅读
导读:

保险追偿权的特征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追偿权又称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来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追偿权的特征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追偿权又称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来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追偿权的特征

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其不同于代为求偿权。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垫付医药费还是赔付义务,均是在交强险限额内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基于此保险公司才有垫付和赔付的义务,才能产生后续的追偿权。而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权利的移转,其权利基于保险人的授权,其赔付内容也无交强险限额的限制。

2、追偿范围法定。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追偿权前提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了抢救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追偿权前提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限额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对受害人进行了赔付,该两项规定即限制了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保险公司超出上述范围垫付费用的,其主张程序和对象与追偿权的行使均有不同。

这与其他普通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损失有赔偿的义务,但同时,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也享有追偿权,但追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法定的,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行使追偿权。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公司追偿权又称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来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以上就是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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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那么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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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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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如果单位未缴纳可以要求补缴所欠的社保。如果单位不补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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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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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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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饮酒开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条款里面一般有明确规定,如:“对于因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造成的车辆受损、人员伤亡、车辆被盗,商业车险均不予以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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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保险追偿权的特征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追偿权又称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下面来看一下上述2部法律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保险追偿权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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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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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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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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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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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体意外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内容: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10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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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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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

    内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行使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呢?《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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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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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关于保险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保险追偿权在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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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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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各地不同。
  • 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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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

    内容:一、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保险法规定的追偿条件是什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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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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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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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财产损失除外。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经保险人依法向投保人提示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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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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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强制交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险性与醉酒驾车等情形相比,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更重。在肇事者逃逸时,法律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可以避免侵权人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62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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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内容: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追偿。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法偿还该怎么办呢?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而保证人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是这样,可以追偿,追偿多少,不确定,界限是保险赔付额或者是替代偿还的保证债务。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20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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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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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那么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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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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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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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

    内容:第三者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注意问题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则必须承保。如何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没有承保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时,尚不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第三者强制险的垫付与追偿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那么第三方强制保险的垫付和追偿是什么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19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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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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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前赔付后如何追偿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前赔付后如何追偿

    内容: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都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救援费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由此看出保险公司垫付行为并非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因此法院应该支持保险追偿诉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抢救费等费用只是其的一种法律义务,并且还是针对购买了交强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而言,但这种义务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就是自愿的垫付费用。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前赔付后如何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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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2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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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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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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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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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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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527评论
  • 【🚩🚩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归双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银行利息。 第二,锁在保险箱里的金条、珠宝、古玩等。 如果你没去倒腾惦记,却一不小心价值翻倍。这两种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归双方共有。而用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婚后收益,才属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这类金融资产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资收益”,如何判定,我只问一句话:婚后,你对股票操作了吗?比如:卖出、买进、加仓、换股等。 如果没有任何操作,那么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认为这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比如你婚前买了100万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动,翻了十倍,那这多出来的900万,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基本面、技术面,每天盯盘盯得颈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账户做到翻倍,挣了100万。可恰恰是因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时间心血,这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就默认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劳,就会界定这多出来的100万是夫妻共有的。 说得通俗一点,人结了婚,钱跟时间,就都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了。 其他理财产品,也基本上是一样的道理。
    宋官骐|元甲律所 63评论
  • 【🚩🚩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归双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银行利息。 第二,锁在保险箱里的金条、珠宝、古玩等。 如果你没去倒腾惦记,却一不小心价值翻倍。这两种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归双方共有。而用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婚后收益,才属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这类金融资产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资收益”,如何判定,我只问一句话:婚后,你对股票操作了吗?比如:卖出、买进、加仓、换股等。 如果没有任何操作,那么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认为这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比如你婚前买了100万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动,翻了十倍,那这多出来的900万,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没有关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基本面、技术面,每天盯盘盯得颈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账户做到翻倍,挣了100万。可恰恰是因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时间心血,这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就默认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劳,就会界定这多出来的100万是夫妻共有的。 说得通俗一点,人结了婚,钱跟时间,就都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了。 其他理财产品,也基本上是一样的道理。

    宋官骐|元甲律所 250评论
  • 2021年12月3日甘先生在经开区景园北街与荣昌西街道路交叉口与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甘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甘先生去了大兴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肩袖损伤,待伤情稳定后甘先生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结果各项费用加起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一万六千多元,甘先生感到金额有些少,后通过朋友介绍将案件委托给了元甲律师事务所。元甲团队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深度剖析,通过和保险公司理赔老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伤者的十级伤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和解结案帮助伤者拿到了16万多赔偿款。并且没有延误甘先生做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甘先生伤情属于事故发生后六个月才可以做鉴定的伤情,鉴定报告下来之后还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面还有可能承担伤残重新鉴定被驳回的风险。元甲律师通过专业的谈判经验在车祸发生后五个月就帮助伤者拿到了满意赔偿。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专业的人做,对您和家人也是一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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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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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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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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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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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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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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