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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2022.02.09279人阅读
导读:

《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追偿权的效力以保证人为主要债务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前提。其目的是保护担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追偿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财产为前提的。担保人清偿担保债务后,债务人没有财产清偿的。

保证人的追偿权就无法实现。尽管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

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后,保证人若按一般追偿权的行使将无法实现其追偿权,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求偿利益,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法律才赋予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对这一条件应把它理解为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才具备完整的前提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

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保证人申报债权与债权人申报债权一样,必须参照遵守《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

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不必行使预先追偿权。

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

1、保证人本身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有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之分。

在全部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可将全部符合条件之债权及其他事项作为债权申报;在部分保证情形下,保证人只能就其保证范围内确定之数额作为债权申报。

2、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以前已有不按期履行债务的事实,那么债务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之费用。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

3、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未到期时已被宣布破产,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但此时债务人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债权一项。

因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费用不得列为破产财产,故此时保证人只能就未到期债权申报债权,而且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但如果保证人申报的债权数额只是保证人单方面的意思,哪些可列入破产债权需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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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应予立案追诉。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50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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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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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

    内容:追偿权发生效力本是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追偿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条件的。尽管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是有条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是不可避免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怎么把握债务诉讼时效与清偿期限的关系人也不必行使预先追偿权。那么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45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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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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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那么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90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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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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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存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31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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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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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

    内容: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那么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30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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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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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不可以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 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27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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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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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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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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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公司经营范围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具备经营广告公司的能力;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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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有追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但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除外。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14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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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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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

    内容: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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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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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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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37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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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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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那么保证人追偿需要怎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20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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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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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46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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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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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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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那么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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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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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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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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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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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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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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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3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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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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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415评论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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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为自己婚后买房,建议全额出资(自己一定不要出钱),写自己名字,才能保证房屋是自己个人的。 🚩如果自己父母只能出首付,那就去公证处做个人赠与公证,把这笔首付赠与给你个人。 🚩然后买的房屋,写自己名字。这样至少能保证首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是个人的。 🚩如果共同出资购房,房屋最好写夫妻俩的名字,谁也转不走。 🚩对方父母出资购房,要保证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保证不是借款。 🚩如果你证明不了是赠与,现在推定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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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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