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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

李维律师2022.02.09643人阅读
导读:

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信用消费成为消费的主流形式,人们习惯于用信用消费来满足当前的需求。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各种消费贷款。在借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通过担保人偿还,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一些大额贷款关系中,还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和双重保险。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反担保人是否有抗辩权和追偿权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但是在反担保制度的具体适用中,虽然《担保法》对于本担保所定各项专属抗辩权的既定原则和规则亦当然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与本担保之间毕竟不是简单的称谓上的差异,较之本担保而言,反担保人的专属抗辩权自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

《担保法解释》

第3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

《担保法》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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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时是否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担保时是否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呢

    内容:担保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当自去第三方借款的时候,是可以要求第三人为自己提供保证的,当然,也可以用自己的房产或者车辆提供抵押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规定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且,在反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证的保证人追偿权实现问题。那么担保时是否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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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

    内容:目前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辩护权后有没有追究权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一般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是否具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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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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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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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

    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互有追偿权的,这是在侵权责任法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享有追偿权的。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发生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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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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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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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合法财产。如果该房产在立遗嘱时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人,在遗嘱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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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内容: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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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

    内容: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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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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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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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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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

    内容: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人作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否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1、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成立的有效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那么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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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以及公证的流程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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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以及公证的流程

    内容:反担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人签署具有反担保性质的声明、承诺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以及公证的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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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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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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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

    内容: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担保法》第4条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即肯定了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所以,反担保人亦可以享有合同变更的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反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和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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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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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要履行哪些责任,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反担保人财产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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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反担保要履行哪些责任,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反担保人财产

    内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反担保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反担保要履行哪些责任,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反担保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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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

    内容: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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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是否仍有追偿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是否仍有追偿权

    内容: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那么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是否仍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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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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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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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内容: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依法判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那么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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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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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追偿是否有时间期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反担保人追偿是否有时间期限

    内容:反担保人追偿是否有时间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人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反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反担保人追偿是否有时间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9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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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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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10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0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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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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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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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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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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