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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840人阅读
导读: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贷款的最高限额是浮动的,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抵押物是用来保证债权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存在的,设定最高抵押权后,主合同债权能否转移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作担保,而且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如果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

在当时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担保法作出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规定,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呢?本条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呢?

对此,本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

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

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

二、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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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设定抵押权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内容: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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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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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

    内容: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能否设立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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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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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内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那么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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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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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内容: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除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外,还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效力。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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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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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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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内容:同日,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联合发布了上述债权转让公告。资产管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是,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非最高额抵羲押担保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债权存续的“一定期间”是最高额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判断某项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标准。经过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才能得以确定。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那么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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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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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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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内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进行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那么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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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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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是否可以随之转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是否可以随之转让

    内容: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那么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是否可以随之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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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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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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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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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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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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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内容: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抵押权质权谁优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那么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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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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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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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那么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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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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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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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那么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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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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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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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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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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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设定最高抵押权后债权能否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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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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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57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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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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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能否转移

    内容: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能否转移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要先执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是不会转移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能否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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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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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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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没有工程确认单,没有对方签字,到底能否拿到满意的判决,所有的细节都在这个突破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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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女士,最开始出事故的时候是3根肋骨骨折,后来过了一个月复查变成5根肋骨骨折。但是也没有达到评残的标准,然后在上次和解大讲堂的时候找到我们。现场成功委托给元甲团队,在我们的努力争取下评上了十级伤残,短时间内和解成功拿到了最高的赔偿,今天拿到了213656.1元高额赔偿款,客户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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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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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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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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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能够得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债权人提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限制债务人以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导致危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续: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3.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找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开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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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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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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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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