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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陈明月律师2022.02.09651人阅读
导读: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什么?

1、担保物权有好几种,物权法里头列的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但是将来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将你的东西变现来还债,例如房地产抵押;质权就是把股票凭证放在债主那儿,等你换不起债务,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了;留置权就是你把车放店里修但是不给人家钱,人家扣你的车来抵债。

2、担保物权的实现时机是债务没有按时清偿。现在碰到的主要问题是,借款合同签订了,但是还没有到期,可是对方已经不付利息了,这时候能不能申请实现抵押权?答案是基本上不能,因为对方一定不是傻子,一定会反驳到,这是违约的问题,还没有到期,你不能要求我还款。借款合同的解除需要我严重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时候方可,至少须要你通知我要求我明确下一步是否还坚持违约后方可解除。为了省事,最好双方对逾期支付达到多久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3、担保物权申请材料送达对方后,对方须不持异议。就是对于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务是否履行等问题不持异议,否则法院要驳回申请,你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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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担保书是指担保人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担保书还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担保书现实上是条约的一种,虽然具有法令效力,可是,有用的担保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前提: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应。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担保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80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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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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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的借款承诺书具有法律意义吗?个人借款时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个人的借款承诺书具有法律意义吗?个人借款时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此外,还款承诺书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个人的借款承诺书具有法律意义吗?个人借款时应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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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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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如果破产程序限制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则无疑否定了担保法确立担保物权的宗旨,担保物权也就失去了它原本应有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法的规定与破产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亦是如此,如债务人企业尚未破产,二者处理上不会发生冲突,不会发生限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而债务人企业一旦走向破产,二者的冲突随即显现出来,这就需要破产法在对有限财产的执行方面,于众多的不同债权人之间作出合理的抉择。那么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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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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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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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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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

    内容:我们在生活中会为别人做借款担保人的时候会签署担保合同,但是因为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可能会出现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不管我们是担保人还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都应该清楚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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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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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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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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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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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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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的口头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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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民间借贷中的口头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特别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口头担保,没有书面形式,结果借款人不见了或是还不上,债权人去找作口头担保的人要款。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中的口头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口头担保的效力分析口头保证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依法不成立,自然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口头保证人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民间借贷中的口头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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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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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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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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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

    内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届满(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则变为从属于一个特定债权额的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我们以为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得将一个最高额抵押分解为若干个普通抵押随之转让,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后,该被转让的主合同债权不再具有抵押担保,而成为普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12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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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的担保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独立的担保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应当在主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担保条款,并由担保人签署并盖章。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相当于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相互没有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独立的担保合同有何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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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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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财产保全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内容: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那么财产保全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102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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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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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债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从债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三)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那么从债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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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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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函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函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那么担保函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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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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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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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担保物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什么叫担保物权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中指出,担保物权出现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一方提出用等价物品作为担保物来确保合同的保障。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货物运输时以及承揽加工中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民间民事债务债权和公司交易等经济活动都可以适用。性质特殊性担保物与被担保债务具有从一不可分割性质,担保物只能随着债权债务的变更、转移和解除而关系转移和解除。担保物不可以与债务分离成两个独立存在的关系。担保物的升值贬值不随着价格变动而产生债券债务合同内容的变动。担保物权不适用在国家司法机关和被执行人不平等关系上。那么什么叫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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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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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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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内容: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是可以的,债权担保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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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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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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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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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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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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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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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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