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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

冯清琴律师2022.02.09380人阅读
导读:

借款企业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明确提出各地方银行、保险机构应大力扶持因疫情受困企业生产、经营。一方面,10号文并没有直接关于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因疫情推出的政策是否直接导致借款人客观上无法支付利息、无法按期偿还本金,或者是否直接导致继续支付利息、按期还款显示公平。结合实际,新冠肺炎疫情仅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带来一定打击,其与借款企业能否支付利息、按期偿还本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企业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明确提出各地方银行、保险机构应大力扶持因疫情受困企业生产、经营。一方面,10号文并没有直接关于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因疫情推出的政策是否直接导致借款人客观上无法支付利息、无法按期偿还本金,或者是否直接导致继续支付利息、按期还款显示公平。结合实际,新冠肺炎疫情仅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带来一定打击,其与借款企业能否支付利息、按期偿还本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疫情期间网贷逾期了那么是可以及时的向公司申请延期归还的,但前提也是在疫情的期间所产生的逾期;在申请了之后就可以按规定的时间再来进行归还,从而当事人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利息,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企业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借款企业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

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

明确提出各地方银行、保险机构应大力扶持因疫情受困企业生产、经营。据此,部分借款企业提出能否免于支付疫情期间借款利息以及疫情期间能否迟延还款的问题。

针对该类问题,催天下小编结合检索信息分析如下:借款企业不得依据10号文要求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

一方面,10号文并没有直接关于减免疫情期间利息或延期还款的规定。另一方面,10号文性质仅为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只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具体政策制定产生一定指导作用,并不对平等主体间合同履行产生强制性效力,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文法律分析,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最核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因疫情推出的政策是否直接导致借款人客观上无法支付利息、无法按期偿还本金,或者是否直接导致继续支付利息、按期还款显示公平。

结合实际,新冠肺炎疫情仅对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带来一定打击,其与借款企业能否支付利息、按期偿还本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此次疫情不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综上,在未与贷款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款企业应按照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如果逾期没有协商还款那么可能会遭受到催收平台对其进行催收,比如平台委托给深圳地区催收公司帮忙催收,这样对债务人的影响就很大,所以还是要积极去应对。

所以疫情当前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好贷款延期以及贷款逾期的问题,而且还要对疫情的实时动态要掌握,汇法上线疫情督查小程序秒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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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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