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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李维律师2022.02.09974人阅读
导读: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而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义务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而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义务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而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义务呢?随催天下小编一探究竟。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义务:

(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应该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应当要求管理人对所管理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我认为对于合理管理的确定应该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

(二)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经知道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报告与结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与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它包括以下义务:

(一)偿还必要费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当初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的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的费用。

(二)补偿损失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人全部偿付。除了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人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该损害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三)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本人应当负责清偿债务也仅以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的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该由管理人自己负责清偿。

通过以上文章,我们了解到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中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催天下是催收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批量发布债权,请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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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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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但是有些情形下是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有哪些1、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比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等。无因管理的概念我们应该能够清楚的认识到了,而无因管理的行为特征我们也应该很好地理解它,确定哪些行为特征属于无因管理,哪些特征不属于无因管理,从而能够更好地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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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一、客观要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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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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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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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以受益为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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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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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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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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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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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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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

    内容: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不是债权纠纷的兜底条款,认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从审判实践角度来看,必须掌握无因管理构成的三个必备要件。可见,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这不但是无因管理构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构成无因管理和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法定依据和法定原则。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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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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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成立要件有三: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的定义以及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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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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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无因管理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什么是无因管理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法院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王二虽然不是张三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张三不享有追偿权,但王二替张三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张三的利益,张三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王二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张三与王二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现张三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以及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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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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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内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以有利于本人(受益人)为目的。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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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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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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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1、管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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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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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内容: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那么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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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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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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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

    内容: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那么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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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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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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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是三年。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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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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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一)无因管理之债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将无因管理确定为债的发生原因,目的在于使本人向管理人负担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或清偿其因此所负担的债务,或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公法救济以及社会救济。它们共同作用,共同规范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因此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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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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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25评论
  • 侄子对叔叔进行了赡养义务,叔叔过世,侄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承纠纷错综复杂,专业律师介入理清权利与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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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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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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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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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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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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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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