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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 找不到借款人该如何诉讼

吴梦云律师2022.02.09131人阅读
导读: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那么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关于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中借款人不想还款或是无力还款时,选择失踪,隐藏行踪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了,想通过这个方法来躲避债务,债权人无法找到人,这个时候很多债权人也是很无奈,那么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怎样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呢,找不到借款人该如何诉讼,本文将一一为大家解答,请随催天下小编一起看下文。

一、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找不到借款人该如何诉讼?

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债务纠纷也明显上升。

如果要提起债务纠纷诉讼,要注意:

(一)享有债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债务内容、债务履行情况等方面证据。主要有:

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收据及合同等证据材料;

②原告已将标的物交给被告的证据材料。

③被告虽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证据材料。

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实际上债权人找不到借款人债务也是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告诉借款人,失踪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不能让债务消失,不管如何最后还是需要解决债务问题。

催天下平台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贷后催收,消费金融欠款催收,民间借贷担保和买卖合同违约产生的债务催收等服务,催天下依托于母公司汇法集团风险信息覆盖大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这一优势,为商业银行、P2P、小额贷款、电商金融、消费金融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驱动的信贷风控决策服务,降低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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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内容:在实务诉讼中,如债务最终未能履行,现债权人将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起诉至法院,只要求其中一人来履行义务,是否可行,值得探讨,第二,不可行,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将共同借款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即使不起诉,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借款人参与本案,并非,共同借款人均对借贷关系知情,法院可通过其中一人就可查明案件事实,无需全部参与诉讼即可查清事实,二、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姚平律师
    2023.06.0514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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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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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可按如下规则处理债务:如果该债务为原告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判决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找不到欠款人也能起诉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找不到欠款人也能起诉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事件回放2000年,家住通州新华区的胡女士经过朋友认识了河北老乡黄某,后来两人关系一直很好。2007年底,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胡女士借了2万元,当时给胡女士写了借条。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胡女士想起欠款的时效一般是两年,便给黄某打电话,这时才发现黄某的手机已经停机,胡女士经多方打听也没有黄某的消息。那么找不到欠款人也能起诉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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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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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曲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张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显属违约,曲某要求张某支付该笔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曲某主张的三笔分期履行的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获得支持。
  • 债务纠纷找不到人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务纠纷找不到人怎么办

    内容:6、如果欠钱的人找不到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六十日公告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下来以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别人欠我钱不还,人跑了找不到怎么办欠钱不还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情形处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前要先收集借款人财产线索,写财产保全申请书,2、欠钱不还找不到欠款人怎么办,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情形处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前要先收集借款人财产线索,写财产保全申请书。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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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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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 找不到借款人该如何诉讼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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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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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那么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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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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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有效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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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有效吗

    内容: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有效吗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有效。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那么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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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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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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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怎么处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实践中借款人为了逃债而想尽办法让债权人找不到借款人从而不知道怎么讨债的情况时常发生。事实上即使找不到借款人了债权人也可以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来依法追回欠款。那么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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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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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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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2006年9月,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那么部分欠款尚未到期能起诉借款人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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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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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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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

    内容: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无论借款人是否“失联”,债主都可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如果借款人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仍未还款,债主应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通过催告等方式仍联系不到借款人,在能够证明借款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情况下,债主可到法院申请宣告该人失踪。该人成为失踪人后,其配偶、父母等可依法成为财产代管人。那么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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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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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不到借款人怎么讨债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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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找不到借款人怎么讨债

    内容:找不到借款人怎么讨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怎么办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那么找不到借款人怎么讨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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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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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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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债务人死亡影响诉讼时效吗1、法律主观:借款人死亡,诉讼有有效期,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法律主观:借款人死亡,诉讼有有效期,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应当是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借款人死亡,其借款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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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284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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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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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该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找不到借款人的话债务该如何处理

    内容:民间借贷找不到人可以起诉。如果借款人找不到债务人的话,那么也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到时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给债务人进行留置送达。这个送达书会直接交给债务人的家属,只要对方签收就可以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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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971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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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已换住址,找不到人。此事如何打官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人已换住址,找不到人。此事如何打官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内容:此事如何打官司?甲方已将餐馆抵出。甲方有身份证原件号,汽车牌照号。但是人已换住址,找不到人。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其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人已换住址,找不到人。此事如何打官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0981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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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

    内容: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借钱后失联不能构成诈骗罪。无论借款人是否失联,债主都可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如果借款人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仍未还款,债主应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通过催告等方式仍联系不到借款人,在能够证明借款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情况下,债主可到法院申请宣告该人失踪。该人成为失踪人后,其配偶、父母等可依法成为财产代管人。那么借款人失联债权人要怎么样追讨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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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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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不到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吗(因找不到债务人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找不到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吗(因找不到债务人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综上所述,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往往先催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函件等方式,催款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也是保护其债权的一个手段,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样可以防止因为时效到期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催债算不算诉讼时效中断催款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在民间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躲避不出面,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发送催收函,不管是否对方签收,催收函发出则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任冰峰律师
    2024.01.1639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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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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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借款时应注意什么,个人债务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借款人借款时应注意什么,个人债务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内容:借款人借款时应注意什么,个人债务纠纷如何提起诉讼一、借款人借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1、专业机构是保障。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借款人借款时应注意什么,个人债务纠纷如何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51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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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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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王熙 502评论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20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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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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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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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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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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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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