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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楠楠律师2022.02.09129人阅读
导读:

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是债权人索取债务的根据和凭证。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受让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无论什么事情都会存在风险,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转让成立后,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按原诉讼时效,另一种认为应重新计算。我认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此时对于该受让人来说,应当了解该债权的基本情况,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也并不了解该债权的变动情况,因此重新计算似乎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合乎常理。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

债权转让的违约责任问题

生活中只要遇到债务纠纷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在北京朋友们的时间,现在北京催收服务平台已上线,只要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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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

    内容: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1、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债权转让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于什么情况下受债权转让的约束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58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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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如何防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如何防范

    内容:(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1082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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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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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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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55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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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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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债务转让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当原来的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把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此时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是不可避免的。(二)债权受让人的法律风险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那么债权债务转让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49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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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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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保全是否申请错误,即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是否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债权收益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收益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虽然该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原债权而形成,但原债权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方享有和履行,即该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属于原债权转让,也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付。那么债权收益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46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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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容:鉴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资信调查是质押权人确保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的关键。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除质权人的操作风险外,基本上都是因为付款债务人没有参与其中,致使债权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在应收账款转让方式中,由于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负有向债权受让人付款的义务。为防止自己负有多重付款义务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会持谨慎态度。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4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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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合同转让风险该如何防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合同转让风险该如何防范!

    内容:债权合同的转让一、债权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债权合同转风险该如何防范!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债权合同转让风险该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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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0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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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和防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和防范

    内容: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一)转让人的法律风险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那么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和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3.0210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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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如何防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如何防范

    内容: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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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70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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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

    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把这条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对一般受让人的债权转让行为中。那么债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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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55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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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56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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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内容: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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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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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③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那么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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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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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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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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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怎么防范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内容:(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那么怎么防范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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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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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容: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那么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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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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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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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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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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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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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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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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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要求偿还借款之诉案由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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