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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

翁玉素律师2022.02.09611人阅读
导读: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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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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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

    内容: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046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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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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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债务的具体清偿顺序:1、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2、均无担保的,优先清偿先到期的债务;3、而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债务,则按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来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内容: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抵销的种类包括哪些呢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那么合意抵销的法律效力怎么样,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522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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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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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

    内容: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但如果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务清偿和顺序按法律的规定执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那么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36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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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公司破产债务的具体顺序: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补偿金;所欠的税费;普通的破产债权。并且清偿破产财产一般应当以货币分配的方式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

    内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61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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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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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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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内容: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一、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那么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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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58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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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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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债务清偿顺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民间借贷债务清偿顺序

    内容: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多笔借款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同种类全部债务,会存在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对法定抵充条款,需注意其适用的条件是:1.多笔债务为同一债权人、同一债务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无法直接确定某两方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段建国律师
    2023.06.0734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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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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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合伙企业在解散的时候,需要对债务等进行清偿,将债务完全的偿还完之后才能够完成所有的解散手续,在债务还没有彻底消失之前不得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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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1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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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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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规范人民洼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那么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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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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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是: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各种社保费用、职工补偿金;再是公司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公司拖欠的普通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应如何确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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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应如何确

    内容:(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那么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应如何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097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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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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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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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

    内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呢?合同是不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因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那么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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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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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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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那么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1057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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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内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那么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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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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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内容:《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27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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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债务清偿之后合同会终止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法典中债务清偿之后合同会终止吗

    内容:法律主观:合同权利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姚平律师
    2024.01.2214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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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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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债务和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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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个人债务和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内容:个人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归还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①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③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那么个人债务和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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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4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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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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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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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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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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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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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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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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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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